國安密帳案一審 李登輝無罪 劉泰英判刑2年8月
外交部返還國安局先墊付鞏固南非邦誼剩餘款,遭劉泰英、前國安局長殷宗文(已歿)及前總統李登輝侵佔案,擾攘11年後,臺北地方法院15日宣判,李登輝無罪,劉泰英依與公務員共同侵佔公有財物判處2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泰英有罪部分,國安局前會計長徐炳強(無罪確定)依殷宗文的口頭指示,將國安局所有美金750萬元公款之美金旅行友票7500張交付劉泰英,而劉泰英在收受款項後,即聯繫尹衍樑隱匿款項來源,並即另開立臺綜院亞太銀行帳戶用以買股票、債券基金,之後陸續購買房舍,直至91年3月媒體揭露時均未用於情報工作,顯然將公款用於私人的臺綜院。
劉泰英在收受此款時未了清點,及將美金750萬元現金換爲旅行支票,已足以切斷這筆錢和國安局關聯,但劉卻再要求尹衍樑以其名義捐款給臺綜院,顯然知道這筆錢是非依合法程序取得,而要再以人頭名義捐款使它正當化,從而劉泰英和殷宗文意圖臺綜院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徐炳強將他持有的國安局公款變易臺綜院持有犯行足堪認定,而後劉亦在國安局要求下籤有領據。
雖檢察官認爲李登輝有與劉、殷共同謀議侵佔國安局公款,挪爲其私人臺綜院使用,但法官卻是認爲劉泰英在殷、徐要求下補籤款收據,並前往桃大溪「鴻禧山莊」面見李登輝,殷並請求以補辦公文方式,以應付國安局查帳,但被李登輝拒絕,徐炳強草擬的備忘錄及晉見李總統報告書,並不足以認定李與劉、殷有挪移公款的謀議和決定。
其他論證也多是檢察官推斷之詞,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按起訴意旨認被告李登輝所涉共同侵佔公有財物罪嫌之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人之均不致有所懷疑,又再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犯行,自應喻知李登輝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