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威志涉貪 臨會期不得羈押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50萬,臺東縣議會於3日通過議長吳秀華提案,臨時會期間法院不得羈押林威志。(翻攝自林威志臉書)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日前臺東地方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花蓮高分院發回重開聲押庭。臺東縣議會於3日通過議長吳秀華提案,臨時會期間法院不得羈押林威志。
林威志涉嫌詐領助理費50萬元,臺東地檢署偵辦認爲林所犯爲重罪,且有串證之虞,向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臺東地院裁定以新臺幣100萬元交保,臺東地檢署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在11月27日撤銷臺東地方法院裁定併發回重審。
臺東地方法院依《地方制度法》2日發文給臺東縣議會,請議會對開議期間有關檢方對議員的聲押表示意見。
由於議會目前正值臨時會期,議長吳秀華3日上午針對林威志案是否同意臺東地方法院進行逮捕或拘禁提案,並由議員章正輝、許進榮連署,交由大會討論。
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縣議員章正輝率先發言不同意羈押,正值開議期間,爲不影響議程進行,林威志出席議事行使監督、審查預算權利,符合議事規則,並說等11日議會閉幕,法院再找林也不遲,依議事規則51條議事期間不可逮捕羈押。隨後代理主席副議長林琮瀚再問「議員有無意見?」衆人迴應「沒有」,決議通過不同意。
對此,臺東地方法院表示將尊重議會的決定。據瞭解,臺東縣議會由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開第11次臨時會,接着12月7日至12月11日召開第12次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