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佑遭拔檢察官 判決理由看這裡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認爲女兒遭霸凌,去年6月間帶刑警兩度闖幼兒園私審幼童,職務法庭審理後,決判林俊佑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公務員職務的理由,主要是認爲他嚴重斲傷、戕害司法的公信與形象;因私人事務,濫用檢察官職權,挾檢察官權勢脫序而爲,如果續任檢察官職務,有負人民期許司法應保障國民權利的期望。
職務法庭判決理由指出,林俊佑擔任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期間,確有置幼兒園師生權益不顧,未善盡檢察官應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與形象的言行失當行爲,已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情節重大,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規定,有《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規定情事,有懲戒必要。
審酌林俊佑雖是因認爲女兒有遭人霸凌情事,一時情急,纔有不當行爲。但他當時既任執行摘奸發伏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職務,品德、修爲實攸關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自應嚴守分際,端正己身,恪遵謹言慎行準則,以維司法良好形象,認女兒受有委曲,自應尋求適當的理性溝通方式反應其事。
竟未詳深思,貿然二次偕同員警恣意行事,挾檢察官權勢脫序而爲,乖張言行客觀上已影響一般人認爲檢察官應有謹言慎行,公正、客觀、超然的倫常,嚴重斲傷、戕害司法公信與形象,損及司法尊嚴,情節已達重大的程度。
考量衡林俊佑任職期間,未能恪守本分,竟因私人事務,濫用檢察官職權,指揮員警爲違失行爲,損及檢察官的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倘如續任檢察官職務,實有負人民期許司法應保障國民權利的殷望,判林俊佑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的其他職務的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