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打詐專法!朝野共識加重罰 鉅額詐欺最重判12年併科3億罰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日初審打詐專法,朝野共識加重罰,鉅額詐欺最重判12年併科3億罰金。(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日初審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朝野共識將相關罰則大幅提升,盼藉此產生嚇阻效果。其中,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若未在臺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罰鍰上限從行政院版的2500萬調升到1億;鉅額詐欺罪的門檻也自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並增訂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2年、併科罰金3億元。

行政院上月送出「打詐新四法」,明定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者的防詐責任。除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外,還有「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大配套修法。

在條文逐條討論時,朝野對提高罰鍰上限有共識。初審條文明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如Meta(臉書)、TikTok(抖音)等,需「類落地」在臺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臺灣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臺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初審條文明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爲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的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另外,條文也明定,若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公開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劃,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

此外,草案條文也增訂「鉅額詐欺罪」,行政院版本規定爲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但過程中,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將門檻降爲500萬元,最終獲朝野共識;另外,民衆黨團也再加碼,因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僞造詐欺等,或有進行「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2分之1;假釋部分則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不準假釋。但由於朝野對刑責調整尚無共識,條文將保留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