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原文會修改合約 馬世芳將再監督央廣合約

作家廣播世芳(左一)以親身經歷呼籲甲方需尊重創作者,乙方若遇到合理規定,要勇於申訴,一起找到甲乙方雙方雙贏方式。(李欣恬攝)

關於原住民廣播電臺節目主持人馬世芳的著作爭議,日前經立委協調後,雙方已達成共識,將修改合約,未來著作權將朝「甲乙雙方共享共有」的方向邁進,對此,馬世芳表示,雖然未來不會再回去該電臺工作,但肯定這樣的作法,並提及,他作爲央廣董事,會在下次董事會議提出,希望央廣同樣檢視合約,盼能保障所有廣播主持人權益,以及找到甲乙雙方雙贏的模式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是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簡稱原文會)所經營的廣播電臺,日前馬世芳宣佈,因電臺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耳朵借我」的著作權,並不合理,因此他在年底將結束與電臺的合作關係,同時爲所有類似處境的「乙方」請命。

馬世芳表示,這次的事件,不只是他個人和原文會之間的事情,而是廣大的創作者與甲方之間的事,創作者在面對政府採購和徵件時,常常會遇到需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或是賣斷的狀況,這些都有違藝文采購法第17條的精神

馬世芳表示,目前法律已完備,「關鍵在於部門進行相關採購或徵案時,是不是有意識到藝文采購法第17條的精神,把尊重創作人的想法,放進徵案裡,文化部已努力在做普及教育,但地方政府的第一線承辦人,不見得知道。」

馬世芳呼籲廣大的乙方與創作者,必須瞭解所有的創意心血,皆受到文創法保護,都可要求依照藝文采購法,機關征件以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爲原則,但不是賣斷,也不可要求放棄行使著作人權,「創作人要知道有這樣的權利,看到不合理的規定,儘管提出申訴,相信主管機關會做適當的處理。」

視覺藝術協會理事長吳尚邕表示,不管是徵件或競賽主辦方和創作者的關係應該要平等,而不是上對下,要創作者爲了榮譽獎勵,放棄自己的著作權,「主辦方應該要在簡章合約明定參賽作品版權,或是著作權相關使用範圍和方式、期限,不是永久的、無條件的使用,甚至可以轉讓,對創作者權益沒保障。」

紀錄片工會理事長許文烽呼籲,一切回到藝文采購法第17條,取得合理授權,合理使用方法,對創作者纔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