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出勤超速闖紅燈 警消撞死男大生!改判緩刑關鍵曝光
林姓消防員駕駛消防車出勤,因超速與騎機車的古姓男大生擦撞,導致對方傷重不治,與家屬60萬元達成和解,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2月,緩刑2年。(中時資料照)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一名林姓消防員,5年前駕駛消防車出勤行經路口時,因超速與騎機車的古姓男大生擦撞,導致對方傷重不治,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經最高法院以「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撤銷發回,加上林男也與死者家屬以60萬元達成和解,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2月,緩刑2年。
判決指出,2019年3月6日上午9點5分許,林男奉派前往臺南市小東與東光路2段路口執行救援任務時,駕駛消防車沿北區東豐路往東行駛,途經東豐路與東豐路227巷交岔路口時,雖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但仍疏未減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超過當地速限50公里的速度前行。
當時,古男騎乘機車沿東豐路227巷往北駛到該路口,儘管路口號誌爲綠燈,加上聽到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的警鳴器本應立即避讓,卻也疏未注意逕自前行,導致消防車閃避不及直接撞擊機車,古男當場人車倒地受傷,後經救護車緊急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審訊時,林男認爲,當發現古男時,雖緊急將消防車往左靠、踩剎車、按喇叭,但仍無法避免意外發生;車禍發生後,他也趕緊下車替被害人急救,卻仍急救無效,對發生此一憾事深感難過;辯護人也強調,林男雖有過失,但已盡相當注意,過失並非重大,請求從輕量刑,並予緩刑。
不過,檢察官強調,被害人遭被告駕駛消防車闖越紅燈,且疏未減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撞擊致多處器官損傷死亡,林男過失非輕且犯罪所生損害甚巨,也令死者父母身心受創。
由於雙方對和解條件有差距,一直沒有達成和解,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處刑6月,也沒有諭知緩刑;檢方、林男均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指出,根據逢甲大學的鑑定,似乎認爲案發時,消防車縱使減速至時速50公里,仍不能避免結果發生。
原判決對於林男如果注意減速,何以即能避免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未置一詞,且就有何事證可爲認定,未見進一步調查即認定林另有疏未減速的過失,除理由未備外,也有調查未盡的違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
上訴期間,林男與死者父母調解成立,並以60萬元和解,死者父母也具狀表示願意原諒林男,且同意宣告緩刑,更一審以此案屬偶發犯罪,被告也非應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害人亦有過失,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已達修復式司法的目的,處刑2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