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鳴笛闖紅燈 撞死酒駕無照騎士!法官判刑理由出爐
臺中地院審理,湯男雖已鳴笛及開啓紅色閃光燈,但審酌闖紅燈後仍理應減速慢行、多留意路況。(示意圖 / 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一名湯姓救護駕駛去年載着病患、執行勤務,行經北屯區時急闖紅燈,後與另名田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田男送醫後宣告不治。臺中地院審理,湯男案發當下雖已鳴笛及開啓紅色閃光燈,但審酌闖紅燈後理應減速慢行、多留意路況,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湯男2022年6月6日駕駛救護車,執行載運病患勤務時,途中行經北屯區松竹路三段處急闖紅燈,緊接撞上當時路過此路口的田姓騎士,後經送醫搶救,仍因肝臟撕裂傷及內出血不治身亡;田妻憤而提告湯男過失致死罪。
田男家屬表示,案發時田男未能及時避讓救護車,乃基於當時已行駛至中央分隔島的考量,並非沒有避讓。家屬也強調,救護車行駛至路口時,本應有停止動作再繼續往前,但湯男卻未做出此該確認動作。
臺中地院調查發現,田男當時經測有酒精反應,駕照稍早時也遭到吊銷。法官審理時,指湯男雖正執行救護任務,但於交叉路口通過紅燈時,理由減速並隨時注意周遭行車安全。
另法院依據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爲田男行至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避讓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勤務的救護車,爲肇事主因;湯男駕駛救護車、執行勤務於紅燈時段進入號誌管制交岔路口,未充分注意綠燈行向車輛動態,則爲肇事次因。
法院審酌,湯男雖然坦承犯行,但雙方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調解, 因此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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