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馬男」飆速闖紅燈撞死女騎士 檢方起訴建請從重量刑

苗栗地檢署起訴撞死巫姓女子的葉姓野馬男。(讀者提供/謝明俊苗栗傳真)

葉姓野馬男在臺1己線、臺13線路口撞死巫姓女子。(謝明俊攝)

葉姓野馬男的黃色野馬跑車撞成半毀。(謝明俊攝)

巫姓女子機車被撞成廢鐵一堆。(謝明俊攝)

涉嫌於今年8月14日清晨,駕駛黃色野馬跑車在竹南鎮臺13甲線德照橋頭撞死巫姓女子的葉姓野馬男,經苗栗地檢署聲押調查後,於9月19日偵查終結,檢方認爲葉某在檢方調查期間,精神意志言行舉行與常人無異,在犯罪行爲中並無喪失辯識違法能力,因而未將葉某送精神鑑定,並以被告涉犯刑法公共危險致死罪嫌起出公訴。

檢方指出,依照刑法第185條第2項公共危險罪,法定刑爲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承辦檢察官認爲葉姓被告在數次訊問中應答自若、時序清楚、法律是非觀念正常。加上看守所的觀察,也認爲葉姓被告言行舉止並無與常人相異之處,於犯罪行爲當時應無辨識違法能力喪失或降低的情形,並未於偵查中送精神鑑定。

檢方調查,2021年8月14日上午5、6時許,葉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以超過一百公里的時速,在苗栗縣竹南鎮道路超速、闖越紅燈行駛,並於同日上午5時46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臺一己線、臺13甲線路口,撞及騎乘機車的巫姓女子,巫女傷勢嚴重、經送醫救治後不治身亡。

警方獲報到場將葉姓男子逮捕依法偵辦,苗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邱舒虹復訊後聲請羈押併到庭論告,法院於同日晚間裁準羈押。歷經月餘調查,全案於9月19日偵查終結,將葉姓被告以涉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公共危險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本案最初雖以被告涉犯殺人罪嫌聲請羈押,但考量法院羈押的法條爲刑法第185條第2項,再綜合參酌本案事證以及先前的南京東路飆車案(臺北地院107訴字第797號)、基隆逃避警車追逐案(基隆地院108交訴字第31號)等判決前例,故以刑法第185條第2項提起公訴。

檢方強調,檢察官考量葉姓被告長期漠視交通法規,案發前數日纔在臺南市區危險駕駛,仍不知反省終致此一憾事發生,造成被害人家屬傷痛難愈且用路人相當恐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苗栗地檢署檢察長陳鬆吉強調,爲了維護民衆用路安全,檢察官與苗栗縣警察局對於此類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爲,必定嚴加查緝、絕不寬貸,也在此呼籲駕駛人在道路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切勿以他人權益冒險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