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抗告成功朱亞虎還押看守所 北院裁定理由曝光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獎勵弊案,對出身北市府的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與前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聲押,臺北地院9月29日認定有串證之虞,將2人裁定收押禁見,2人不服各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9日裁定朱亞虎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李文宗部分駁回確定。臺北地院9日晚間11點開庭,10日凌晨裁定羈押禁見,朱還押臺北看守所。
經朱亞虎及李文宗抗告,高院認爲,朱涉犯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法定羈押原因要件。
合議庭認爲,李文宗涉犯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一審裁定其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李文宗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院發回北院重新開庭。北院指出,朱亞虎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則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朱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之陳述,尚屬有疑。朱爲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爲保障朱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確有事實足認朱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至於聲請書主張朱有逃亡之虞部分,卷內資料並無法確實呈現朱有何逃亡或準備之事實,不能僅因涉犯重罪,家屬均在國外,驟認即有逃亡之虞 。再者,朱並無通緝到案紀錄,且預防朱逃亡並非僅羈押一途,尚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滿足此目的,故此部分聲請爲無理由。
北院表示,考量朱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朱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
爲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爲對公務員行賄,影響國家層面深遠,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