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開罰886萬 「臺灣萊雅」違規第一名!
▲裁處食藥粧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圖/臺北市衛生局提供,下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年上半年針對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處分339件、開罰2,385萬元。其中食品違規廣告132件、開罰919萬元最多;化粧品違規廣告196件、開罰886萬元;藥物違規廣告11件、開罰580萬元。其中化妝品第一名爲臺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總計裁處125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科王明理科長指出,「巴黎萊雅系列」等化粧品違規廣告,宣稱「…補水度增加32%→42%...全面拉提緊緻…向上拉提臉部輪廓+21%...」、「...1瓶=3次脈衝光效果…改善泡泡眼…挑戰雷射脈衝光…」等誇大違規詞句遭罰。
第2名爲昭和醫學有限公司總計裁處123萬元,其中「船井健字號骨質關健膠原」 (衛部健食字第A00295號)健康食品廣告,宣稱「...日本醫師關節處方,退化性關節炎救星取代注射消炎止痛,促進軟骨組織增生…13周軟骨增生達50.7%...」等超出覈准保健功效的詞句。
▲裁處食藥粧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2名。
第3名爲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計裁處85萬元,包括「雅詩蘭黛白金級絕世鍊金花秘系列」等化粧品廣告,宣稱:「…倍速啓動肌膚再生力...提拉…拉提…造水...」等誇大違規詞句。
王明理指出,分析339件處分案件:違規廣告媒體分類前3名分別爲網路179件(52.80%)、電視76件(22.42%)、雜誌48件(14.16%)。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而化粧品廣告涉誇大不實,可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可依同法第30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藥物廣告未經覈准或與覈准內容不符,違反藥事法第66條,可依同法第92條第4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另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第69條,可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裁處食藥粧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