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仰/民法的監督不周—小孩戳破餐廳音響,爸媽得賠?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若因監督不周,導致小朋友侵害到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要因此而負責。(圖/pixabay)
最近討論度頗高的「3歲童戳壞餐廳音響案」,餐廳業者主張店裡附設高級音響,被女客人的3歲孩子戳破。該名客人稱事發當時不知所措,只好跟着業者去警局切結,事後想想不對勁,要求業者提供小朋友戳破音響的證據,才肯賠償。
究竟小朋友惹事,父母要賠償的依據何在?本文爲大家簡單介紹一下侵權行爲的「法定代理人」責任。
父母最甜蜜的負擔─法定代理人責任
孩子是父母最甜蜜的負擔,原則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除非有離婚或改定、停止親權,讓僅有一方行使親權的狀況,或甚至是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導致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等情況,否則在本案裡,小朋友的媽媽應該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日常生活中,家中孩子闖禍惹事讓父母出來負責的情況比比皆是。到底爲什麼小朋友捅出來的簍子,父母一定得幫他們擦屁股不可?其實,就因爲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我國民法有特設侵權行爲的法定代理人責任,這規範的目的就是擔心孩子年幼時,因沒有成熟的辨識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管理,如果小朋友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沒有獨立經濟能力的小朋友無法對被害人負責,對於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實在不太公平,因此纔有法定代理人責任。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朋友若真的把餐廳的音響給戳破,媽媽恐怕就難以置身事外。
法定代理人對家中未成年的孩子有管教、監督權限,若監督不周,白話點說,就是法定代理人沒有好好教小朋友,導致小朋友侵害到他人的權利,法定代理人當然要因爲監督不周而負責。
法定代理人若要主張不負賠償責任,就必須證明「自己對孩子的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纔可以不負法定代理人責任。
雖然民法有開一條路讓法定代理人不用負賠償責任,但實際司法運作上,要如何證明自己的監督沒有疏懈,實在是非常困難的事。縱使可以證明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民法爲了平衡可憐的被害人,還有「衡平責任」。
衡平責任指的就是,爲了避免法定代理人因爲沒有監督不周而不用負責,導致最後可能無人負責,或者被害人只能找無資力的小朋友負責,結果幾乎等於無人負責的情況下,還是讓法院可以斟酌小朋友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小朋友或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爲全部或一部分的損害賠償。
法律攻防─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該案中的女客人一方之所以採取「要求店主提供小朋友戳破音響的證據」的策略,就是在侵權行爲的法定代理人責任中,要證明自己沒有監督不周,除了必須要面對舉證困難的難題外,就算千辛萬苦終於成功,後面還有衡平責任,最後可能還是要賠!
既然如此,那還不如把法律攻防的重點放在一開始的行爲上:也就是讓餐廳業者舉證小朋友有戳破音響的這個侵權行爲存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法諺基本上就是小朋友媽媽這方的主要策略,如果餐廳業者沒拿出證據,證明音響是小朋友戳破的,那小朋友可能連侵權行爲都無法成立;既然小朋友未曾有侵害餐廳業者權利的行爲,自然就沒有什麼法定代理人責任可言。
不過據餐廳業者所稱,在媽媽與餐廳業者爭執孩子有沒有戳破音響之前,雙方曾簽了切結書,若此說法屬實,那份切結書已構成和解契約,媽媽要再爭執恐也不容易。
輿論對於此案因立場不同而有不同聲音,但判決恐怕只能有一種結果─從證據中去發現真實,依法審判。而這些看似稀鬆平常的案例,從法律攻防的層面來看,其實並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