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達百萬 須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超過百萬元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圖/東森新聞)
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民衆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者,須並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衆因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票券等金融商品獲取的孳息爲海外利息所得,而處分該金融商品的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個 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爲所得額。
另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爲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覈實認定者爲限。
南區國稅局叮嚀,民衆若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於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102年度所發生的海外所得金額,如已達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標準,於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應予以並計,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