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網購商品 父母不買帳可要求退費
網路交易消費糾紛經常發生的情形,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消費者網路付款購買商品發生糾紛、或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通常爲父母)拒絕承認,而請求賣家退費遭拒事件時有所聞。新北市消保官強調,父母可針對未成年網購要求退費。
日前有民衆投訴,就讀國中的子女向網路賣家以3,200元購買商品,但收到貨7日內該民衆不同意其未成年子女之網購併立即要求退貨,但該網路個人賣家卻推託無意退款,父母轉向新北市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提出申訴。
消保官雖想邀集消費者與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但因業者沒供正確地址,消費爭議協商會議開會通知無法送達該網路個人賣家,因此未到場,本案協商無法成立。
消保官表示,姑不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享有該法第19條規定之「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即猶豫期間)以本案消費者爲未滿14歲之國中生,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是「限制行爲能力人」,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行爲,依民法第第79條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該家長既已拒絕承認並要求退貨,則該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消保官表示,該網路賣家自應接受要求並返還3,200元貨款予消費者。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爲郵購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消保官指出,業者所留之地址資料未必真實,此常常造成消費者事後退貨或要求保固時,無法要求業者出面處理,是消費者在享受網路購物之便利時,仍應注意其所伴隨之風險。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應瞭解網路購物風險與責任,消費者固然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並要求網路賣家無條件退還價款,賣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剋扣價款,然實務上因網路個人賣家身份虛擬,相關資料難辨真僞,而難免發生難以退貨退款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