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起施行
人民網北京12月29日電 (記者羅知之)爲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規則統一,完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制度,促進我國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制定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公司信用類債券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市場參與主體和產品不斷豐富,制度體系不斷完善,規模居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
“爲建立統一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夯實債券市場信用基礎,強化債券市場約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沿着市場化、法治化軌道健康發展,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經過深入調研論證並廣泛向社會徵求意見,聯合制定了《管理辦法》。”該負責人稱。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上述負責人介紹,首先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其次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髮行階段披露的文件內容、募集資金、企業內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續期間的披露要件、披露頻率、披露時點等方面要求。
三是細化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結合新《證券法》,明確了二十二項重大事項類型和具體界定標準,要求企業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強化企業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同時明確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
五是規範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結合市場最新發展情況,統一企業被託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多種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變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彌補了此前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明確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內部各主體的責任,同時明確債券市場統一執法適用。
談及發佈《管理辦法》的意義,該負責人說,通過統一和明確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有助於增強市場透明度,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強化投資者保護,健全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推動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繼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規則統一,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提升債券市場法治化水平,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