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新加坡的金融管理架構值得借鏡深思
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同時具有「除弊」與「興利」兩個看似對立,但實質互補的設計,其「金融監理部」爲確保市場安定與安全,必須以安全與穩健爲施政主軸,但「市場發展部」則是爲新加坡尋找金融發展機會、吸引投資與擴大全球影響力爲目標,二部各有明確的KPI。圖/美聯社
總人口僅600萬的新加坡,是全球前三大金融中心之一,是全球金融普惠程度排名最高的地方,也是金融科技指數排名前五的唯一亞洲城市。很難想像1965年被馬來西亞國會全票通過驅逐「被逼」獨立的新加坡,半世紀後能成爲全球金融服務業發展最蓬勃的國家。新加坡是如何做到的?成因當然很複雜,但執政者具有遠見的監理與哲學,必然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
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是新加坡的監理機關,成立宗旨是「要將新加坡打造成爲一個充滿活力的國際金融中心」,MAS的官網說明中提到達成目標的作法是「MAS與金融業協作」 (MAS also works with the financial industry),這種監理與被監理者共創發展的生態氛圍,很值得研究與借鏡。
翻開MAS組織的第一層架構,共分爲經濟政策、市場發展、金融監理與企業發展四大部,除因爲MAS兼央行職務設有經濟政策部,及MAS內部支援的企業發展部外。其中最關鍵的就屬「市場發展部」與「金融監理部」並立的區塊。
談到金融市場的管理,必定無法避免「興利」與「除弊」平衡的兩難。由於攸關消費者權益與金融安定,金融管理上稍有鬆縱,消費者權益傷害以及金融失靈風險如影隨形。所以對於金融管理機關而言,方向自然會向「從嚴管制防患未然」的防弊角度靠攏。但完全以防弊思維進行管理,市場發展必定有所箝制,導致安全保守有餘但創新發展難成的困局。過嚴的除弊市場監理,終將引發市場「興利」革新的企盼與壓力,但對習慣於以管制思考的監理機構,突然要從防弊模式切換至興利模式,如同要求風紀股長同時當康樂股長一樣困難,不僅不切實際也不符體制。
但這一點似乎在新加坡看不到違和感,MAS轄下的「金融監理部」職司傳統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下設資本市場、銀行、保險、檢查、審慎監理等局處,分工明確,是爲典型分業與職能監管單位,專責職司市場防弊之責。
但MAS平行於金融監理部設置的「市場發展部」,下設金融中心發展、金融市場發展、金融科技與創新與國際等局處,主責興利業務。
MAS下同時具有「除弊」與「興利」兩個看似對立,但實質互補的設計,確有其精妙之處。「金融監理部」爲確保市場安定與安全,須以安全與穩健爲施政主軸,但「市場發展部」則爲新加坡尋找金融發展機會、吸引投資與擴大全球影響力爲目標,二部各有明確的KPI。但當「金融監理部」防弊力道過強,達到有礙市場發展時,「市場發展部」角色會加以平衡,反之亦然。
據瞭解,MAS市場發展部會定期與金融同業公會交流聽取建言,並充分反映市場的需求,亦會積極檢視國際趨勢,主動在金融科技、永續金融、金融中心等尋求領先。二部工作職掌立場不同,觀點主張亦常有對立,若遇僵持不下歧異,則由MAS高層或董事會核決,但因爲有共同的目標,過去始終保持良性互動平衡,相輔相成運作良好,從新加坡金融市場發展成績可見一斑。
反觀我國金融管理架構,從原本財政部,歷經金檢一元化到金融監理一元化成立金管會,不論組織如何變革,管理架構明顯是以除弊爲主,缺乏如新加坡興利除弊兼具的設計理念。
檢視金管會組織法第三條一項四款明定,金管會執掌爲「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其中包括「市場發展」與「監督管理」兩大主軸。但金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各局執掌,四個核心業務局僅有監督、管理與檢查,並沒有市場發展的法定業務,細查各局組織法亦未有市場發展執掌。
如果能參考新加坡經驗,研究是否於金管會下,依據金管會組織法第三條一項四款,於四局之外另設「金融市場發展局」,職司金融市場之興利與發展,應該對提升金融市場競爭力與溝通有顯著幫助。
組織理論中的麥爾斯法則(Miles' Law),認爲「職位會決定立場與思維」(Where are you stand depends on where you sit ),當組織設有某個職能與職位,自然就有主事者會依目標努力實踐。我國欲發展區域金融中心及金融創新,如果金融管理架構有所突破,必定有極大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