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爭議/法務部:言論自由應可合理限制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除罪引發討論,法務部認爲,名譽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涉及侮辱性的言論,明顯不具備思想或發掘真理的性質,而有可能引發暴力攻擊,則屬能造成立即性情緒傷痛的侮辱性言論,這對要達到言論自由「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毫無助益,名譽權的保障程度當然要高於這種言論自由。
有人提出公然侮辱可改民事求償,法務部也不贊成,認爲一旦「賠錢可了事」,將造成有錢人可以任意貶損、謾罵他人的不合理現象,且若加害人脫產或無資力,就算被害人勝訴也無從獲得補償。
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蘇慧婕、政大法學院副教授黃士軒出具專家諮詢意見,蘇慧婕認爲刑法第三○九條中的公然、侮辱 、強暴概念,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黃士軒舉在醫院辱罵剛出生的嬰兒爲「雜種」爲例,要大家思考是否當罰?
法務部指出,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都應受憲法保障,但爲兼顧個人名譽權和公共利益,法律還是可以針對言論自由作合理限制。
德國、瑞士、韓國等國家都有以刑事處罰侮辱言論的立法例,法務部認爲釋憲者不應過度侵犯立法權限、混淆立法與司法界限與權力分立。
黃士軒說,要判斷公然侮辱是否成立,應注意侮辱對象必須是「人」,因此,即使是負面或輕蔑表現,若非針對人,就不應視爲成立公然侮辱罪。
臺灣公民人權聯盟則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強烈主張刑法公然侮辱罪要保護的法益不明,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構成對人民言論自由不當限制,應違憲。聯盟也稱即使限縮處罰範圍,「侮辱」文字並未修改,法律工作者對何謂「仇恨性言論」、「挑釁性言論」也很難窺知其意,對一般民衆來說更是「超乎理解」,實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