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對NCC旗幟噴漆遭起訴侮辱公署 法官認爲受言論自由保障
NCC噴漆遭檢方起訴3項罪名的田山盛國,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維持第一審判決,認定檢察官起訴他公然侮辱官署罪部分,認定他以綠色噴漆污損NCC旗幟,表達其認爲通傳會淪爲綠色執政黨打手之政治主張,手段雖然構成毀損罪,但其內容並不構成對公署侮辱之行爲。(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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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噴漆遭檢方起訴3項罪名的田山盛國,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維持第一審判決,認定檢察官起訴他公然侮辱官署罪部分,認定他以綠色噴漆污損NCC旗幟,表達其認爲通傳會淪爲綠色執政黨打手之政治主張,手段雖然構成毀損罪,但其內容並不構成對公署侮辱之行爲。
北院表示,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尤人民政治性言論具有促進公衆思辯討論之價值,應享有最高程度之保障,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於多號解釋一再闡釋,已爲法學上基本常識。公署非自然人,對其指謫、謾罵並不會造成人格尊嚴受損,充其量只會減損政府欲建構之美好形象。
北院指出,政府形象如果需要透過刑罰恫嚇人民不得批判才能維持,實爲民主法治國之一大諷刺,更屬對人民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手段,更何況公然侮辱官署罪,本質上存在違憲疑慮,於該罪未經有權機關宣告違憲前,自應謹慎限縮適用。
北院認爲,田山盛國以綠色噴漆污損通傳會旗幟,是不滿通傳會作出駁回中天新聞臺申請換照之處分,認通傳會已淪爲綠色執政黨之打手,故而以綠色噴漆進行諷刺查通傳會是否淪爲綠色政黨打手之質疑,無法透過科學方法得出絕對「正確」之答案。
北院表示,田山盛國的主張無刻意捏造與事實不符情節之問題,且如此主張內容在社會上確具高度聲量,已屬典型人民對於政治現況之意見表達,應爲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難認對公署之「侮辱」,不構成公然侮辱公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