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獵罪圖鑑2》緊張追兇中撥開法律迷霧

網劇《獵罪圖鑑2》講述了因一起塵封舊案而結緣的模擬畫像師沈翊和刑警隊長杜城,在機緣巧合下被迫搭檔,兩人聯手偵破多起離奇疑案共同追蹤謎底真相的故事。劇中情節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識?讓我們一探究竟。

劇情回顧一:

劇中,偶像練習生組合在錄綜藝節目時,依舊聚衆吸毒,還逼迫隊長陳勤吸毒。聚衆吸毒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爲?逼迫他人吸毒又將受到何種處罰?【法官說法】

明星的言行舉止具有顯著的示範效應與社會影響力,因而更應恪守法律底線,不能越軌。對於劇中的偶像練習生於錄製綜藝節目期間聚衆吸毒且逼迫隊長吸毒的行徑,將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就聚衆吸毒行爲而言,雖然我國刑法並未單獨設立“聚衆吸毒罪”這一罪名,但其仍處於法律的規制範疇之內。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爲聚衆吸毒者提供場所,包括自己的住所、經營場所等,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則可能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此外,強迫他人吸毒也將構成犯罪,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毒品是社會公害,要增強自身法治觀念,抵制毒品的侵蝕,勿讓人生脫軌。

劇情回顧二:

劇中,陳勤在隊中經常遭受隊友欺凌,難過之餘會向真愛粉袁招娣傾訴自己的遭遇,控訴隊友的罪行,並表示自己想殺掉他們。在陳勤長時間的引導下,袁招娣不想讓“哥哥”陳勤自毀前程,便提出自己幫陳勤殺掉隊友。得到陳勤的默許後,兩人精心策劃了一起殺人案。陳勤這種唆使、協助他人殺人的行爲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法官說法】

畸形的“飯圈”行爲,不是真正的“支持”。像陳勤這種唆使粉絲殺人以及其粉絲袁招娣的殺人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陳勤雖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爲,但其通過長時間的誘導與唆使,對袁招娣的犯罪決意形成起到了關鍵的推動作用,故而構成教唆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袁招娣在獲取陳勤的默許後,積極投身於殺人計劃的精心謀劃與實際執行,已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實行犯。

此外,若陳勤教唆的對象袁招娣不滿十八週歲,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陳勤應當從重處罰;若袁招娣未實施被教唆的殺人行爲,陳勤則構成教唆未遂,對於陳勤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劇情回顧三:

劇中,小鵬是個父母離異的七歲盲童,被判給父親劉強撫養,劉強具有暴力傾向,時不時虐待打罵小鵬。小鵬由於恐懼父親的打罵,偷偷離家出走。劉強的行爲屬於什麼性質?小鵬應該怎麼辦?

【法官說法】

家庭應是愛的港灣,而非暴力的溫牀。劉強對小鵬的虐待行爲,其性質已遠超一般教育懲戒範疇,構成家庭暴力。

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劉強對小鵬的打罵,無疑是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是典型的家庭暴力。小鵬可以向母親或其他近親屬求助,讓他們知曉自己的處境,以便獲得臨時的庇護和支持。此外,小鵬還可向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求助,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些組織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小鵬免受傷害。

同時,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施暴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若劉強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構成虐待罪,法院會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對其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務事,更是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努力來預防和制止。

劇情回顧四:

劇中,沈翊發現阮芳芳具有犯罪人格,並且經常搬弄是非,由於被網吧老闆娘現場抓住偷錢,阮芳芳當場大哭、誣陷網吧老闆夫婦虐待自己,並事後教唆他人放火,導致12人喪命於火海。阮芳芳的一系列行爲應該如何定性?

【法官說法】

阮芳芳的一系列行爲是對法律的漠視和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應受到相應的制裁。

首先,阮芳芳被網吧老闆娘抓住偷錢,此行爲屬於盜竊行爲。如果盜竊數額較低,未達到入罪標準,則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其處以拘留、罰款等處罰。如果其盜竊數額較高,則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阮芳芳將被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其次,阮芳芳爲逃避法律責任,誣陷網吧老闆夫婦虐待自己,此行爲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陷害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後,阮芳芳教唆他人放火,導致12人喪命於火海,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阮芳芳的教唆行爲已構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且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不貸。

文/鄭冰冰邊曉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