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酒駕撞死新籍空少 不想讓國民法官審理 法官裁定出爐

富商向詠強酒駕撞死外籍空少,不想讓國民法官審理,法官裁定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有多次酒駕前科的富商向詠強,去年酒後開保時捷休旅車,撞死穿越馬路的新加坡籍空少,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後,向男主張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等理由,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理,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本案並無不行國參爲適當的情形,裁定駁回聲請,不得抗告。

向男聲請指稱,本案遭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包括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並設定他是開保時捷的富商、飲酒後立即駕車、酒駕撞死外籍空少等負面標籤,勢必造成國民法官心證受有預斷、偏見、污染的情事,難期他可受公平審判,請求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向男還說,他案發後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全數和解金,被害人家屬已原諒被告,並於和解協議書中表明同意本案不行國參,考量死者家屬爲本次車禍受到最大傷痛的人,應尊重其對於程序擇定的意思,請求不行國參。

臺北地院指出,從向男提出的本案報導中,可見相關報導並非全然採用聳動或不符事實的內容,也有從中性、貼近事實的方式進行報導,況且,爲確保選出能公正執行審判職務的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法從選任程序乃至其後的審理階段,都設有相關制度確保能適時排除有偏頗之虞而不適任的國民法官,無法僅因本案在偵查階段及起訴時受媒體大幅報導,即認定有事實足認行國參有難期公正之虞。

北院指出,死者家屬在和解過程中,多次提及仍希望向男受到應得刑責,且向男只願意在強制險外另賠償新臺幣800萬元,未能完整填補告訴人及家屬的悲痛,死者家屬仍希望對被告求處重刑,合議庭認爲本案並無不行國參爲適當的情形,向男聲請裁定不行國參,並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