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虐嬰案雙向翻譯難聚焦 裁定不納國民法官審理

臺中地院認爲,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要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的目標。(本報資料照)

印尼籍31歲法姓女移工於今年2月間疑涉嫌虐待同鄉友人1歲兒子,接連痛毆、搖晃及撞擊男童頭部昏迷致死,檢方依凌虐未滿18歲之人致死罪嫌起訴法女,移審臺中地院列國民法官第8案;因案件相關人均爲外籍,若國民法官透過雙向翻譯參與審理恐難理解,臺中地院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據瞭解,印尼籍女移工莉莉(化名)因認識同鄉的法姓女子,自2021年12月起以每月1萬2000元薪水,委託法女照顧1歲4個多月大的兒子,原期待讓同樣有育兒經驗的法女,細心照顧其愛子,直到今年2月7日男童昏迷送醫後,才揭發兒子遭虐內幕。

檢方調查,法女以男童哭鬧不停,接連痛毆、搖晃及撞擊男童頭,今年2月7日男童陷入昏迷,送醫檢查被發現鎖骨骨折、頭部外傷並腦出血及視網膜出血,搶救至同年同月23日仍不治死亡,臺中地檢將法女依凌虐未滿18歲之人致死等罪嫌起訴。

臺中地院刑事裁定指出,國民法官依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方在法庭上之法庭作爲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的目標。

法院認爲,此案因醫療、法律專業用語甚多,且須經由通譯將法女對於所提示卷證及證人之證詞等所表示之意見,由印尼語翻譯爲中文,再將法女所述意見由印尼語翻譯成中文,讓法官、辯護人、檢察官、國民法官知悉,除耗廢時間,過程也讓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

法院指出,另考量通譯人員未曾經過模擬國民法庭之訓練,對於國民法庭審理程序進行能否精準掌握,實有待商榷,國民法官因上情而無法對被告是否有罪、或如有罪時罪刑爲何,做出妥適的決定。

法院認爲,若國民法官不易聚焦,在無法易於理解的情況下,將無法與職業法官再討論,恐無法做出公平與正確決定,也違背有違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爲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的精神,故此案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