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170箱資料遺失 黨產會控告辜嚴倬雲侵佔、毀損
黨產會調查,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家族在去年5月自婦聯會搬走170箱資料後,派員工用碎紙機花2周時間將歷史檔案及資料碎掉。因此,黨產會9日下午2點將就辜嚴倬雲等3人涉及侵佔及毀損乙案,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明知爲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保管的政治檔案,以譭棄、損壞、隱匿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黨產會發新聞稿表示,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爲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後,經媒體揭露稱,辜嚴倬雲女士之李姓秘書已於1月31日至婦聯會大樓,取走辜嚴倬雲女士辦公室物品,黨產會爲保全婦聯會內涉及我國轉型正義歷史真相之相關政治檔案,旋即展開調查,並於2月7日起陸續約詢婦聯會員工、司機、辜懷如女士及相關人士後發現:
一、婦聯會員工於去年5月中旬基於辜嚴倬雲女士之指示,將該會2006年前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依據不同處室分門別類並加以裝箱標示(標註顏色、數字以資辨識),隨後搬運至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5號8樓,交由辜嚴倬雲、辜懷如保管。
二、去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經辜懷如指示其劉姓助理,自德惠街將前開資料搬移至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6號4樓;另在辜嚴倬雲指示下,由辜懷如協同其劉姓助理銷燬。黨產會認爲,辜嚴倬雲、辜懷如雖辯稱,自婦聯會運至德惠街16-5號8樓之會務資料等,皆爲辜嚴倬雲私人物品,然據本會約詢相關人等均一致表示,前開物品包含各處室2006年以前之檔案資料共計170箱,辜嚴倬雲、辜懷如之主張與事實不符,其行爲涉及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佔罪嫌。
而辜嚴倬雲於去年12月22日被內政部撤免其婦聯會主任委員職務時,未返還其保管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且在未徵詢婦聯會同意下,逕自指示辜懷如銷燬相關帳冊及檔案等會務資料,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刑法》第352條毀損他人文書罪嫌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9條毀壞政治檔案罪嫌。另劉姓助理因共同協助銷燬婦聯會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行爲,與辜嚴倬雲、辜懷如等二人一併告發。
三、黨產會於今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已函文檢附告發狀及相關卷證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發,盼檢調單位查覈後,依法追究,勿枉勿縱,以維法制並回應全體國人對轉型正義之期待。
婦聯會則發新聞稿說,有關婦聯會170箱資料檔案一事,黨產會已多次持函來會調查並數度約詢多名婦聯會同仁;每次本會均委請律師全程陪同,俾能確保同仁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婦聯會說,檢視黨產會之新聞稿,其告發對象中並無婦聯會人員,具體內容又有極大部分系本會以外之人事時地,婦聯會無從瞭解也無立場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