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控妻4年出軌百次 向小王求償1次8千 法官這樣判
阿德指控男子阿忠(化名)與他人妻子長期發生不正當關係100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阿娟(化名)是夫妻,阿德指控男子阿忠(化名)與他人妻子長期發生不正當關係100次,提告要求阿忠要賠償他精神撫慰金80萬,法院最終判決阿忠須賠償精神損害費8000元。可上訴。
阿德主張,阿忠自民國108年起,與其妻子阿娟在汽車旅館以每月兩次的頻率發生性行爲,長達四年之久,合計達百次。阿德認爲,此舉嚴重破壞了他與妻子的婚姻關係,並對其精神造成了極大痛苦,遂訴請賠償80萬元。
阿忠對此表示否認,強調自己並未逾越朋友分際,也未與阿娟正式交往,且聲稱阿德與其妻子阿娟的感情早已淡薄,未對阿德造成任何實質損害,並請求法院駁回阿德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後發現,阿忠與阿娟於112年12月12月25日傳訊「明天、見」;翌日傳送「出發、到了、7-11」;阿娟於113年1月17日臉書與阿忠對話稱:「我再等幾天看看月經有沒有來」,阿忠稱「如果中,你有什麼想法」,阿娟回:「叫你帶套,你都體外射精但也有風險」等語。另外99次惟阿娟對首次及其他性行爲之發生時間及地點,均不復記憶,且阿德所提對話中,並無阿忠與阿娟討論其他性行爲次數之內容,阿德主張阿忠與阿娟間尚發生其他次數性行爲等語,不足採信。
法官認爲,阿忠與阿娟確曾於112年12月26日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並有LINE和臉書對話紀錄作爲佐證。法院認爲,阿忠明知阿娟已有夫,卻仍與其發生不正當關係,已構成對阿德婚姻關係的嚴重侵害,並對其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法院考量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行爲的情節輕重,認爲阿德所求賠償金額過高,最終裁定阿忠需賠償8,000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