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升等3次未過怒告 臺大「怠於執行公權力」判國賠10萬
副教授升等3次未過怒告 ,臺大「怠於執行公權力」判國賠10萬。(中時資料庫)
臺大林姓副教授從110年3月提出升等案,直到今年6月,歷經兩年多來申請三次遭系評會否決,但林姓教授第一次向教育部提訴願,判定臺大違法,未料臺大第二次、第三次評鑑拖延太久仍升等不過。林師認爲臺大未積極行使公權力,向法院提起國賠。法院認定臺大怠於執行職務,損害林師工作權及導致精神受損判賠10萬元。
根據判決,林姓副教授自106年2月任教至今。於110年3月5日提出110學年度申請升等教授案,遭系教評會決議不通過。林姓副教授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認定認定臺大第1次處分違法予以撤銷。
但臺大在當年7月仍未不通過升等案,林姓副教授再度訴願,校方到今年6月8月第3次審議,又未獲通過。林姓副教授認爲臺大怠於依法執行教師法、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命令所授權執行之職務,反覆延宕,侵害原告依法受保障之教師權利,導致原告之升等申請案至今仍懸而未決,嚴重侵害原告之教師升等權益及工作權,讓她精神痛苦因提提告求償55萬。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林姓副教授於110年3月5日提出110學年度申請升等教授案,於2年多間歷經多次審議、訴願程序,升等教授案迄今未確定,且第1次處分經訴願機關撤銷後,臺大重爲第2次處分、第3次處分過程怠於執行職務,嚴重損害林姓副教授工作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判決臺大應該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