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負資產了,離婚怎麼分

圖:After Cigas

現在房價下跌嘛,派生出了很多新現象。

讓人細思極驚。

比如,現在離婚率挺高,房子分割也不少見。

之前我留言區講了一嘴:

如果房子跌成了負資產,離婚怎麼劃分?

當時我這個回覆被讚了7 00多條,回覆有115條。

說明大家都挺好學(八卦)嘛

過去 房子年年漲,離婚時怎麼分割財產,已經有豐富的判例。

大家也能說個一二三出來。

但如果房價下跌,貶值了呢?

以前少有,未來可能會很常見。

可能會有一些糾紛。

我查了查裁判文書網,翻了大半天。

沒有純粹的房子跌成負資產,然後離婚的判例——

可以理解。

這事物太新鮮,可能一大波判決還在路上。

但是呢,可以換了個思路。

房價跌成負資產VS房價下跌,本質上類似。都屬於房子發生了損失,離婚雙方該怎麼分割,怎麼承擔損失。

我找到一些房價下跌,離婚時怎麼判的例子。

有很大參考價值。

幾種情況吧。

婚前買房

房子是婚前財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婚後夫妻一起還貸。

如果房價漲了還算好判。

離婚時, 共同還貸的部分和房價 增值 部分平分掉。

比如:

夫妻一起還了2萬,對應的部分漲價了2萬,給共同還貸方補償2萬元。

那房價跌了呢?

離婚時,是不是一起承擔貶值損失?

還真不是。

我看了兩個判例,一個是2021年發生在山東乳山。

房價早就跌跌不休的地方。

男方在婚前有套房子,和女方結婚之後,倆人一起還貸三年,共還了3.7萬元。

起訴離婚時,房價跌了。

男方並 不同意把雙方共同還貸的一半分給女方。

男方說:

房子確實是我的個人財產,但目前貶值了。

“按計算房產增值的公式,貶值後,女方還應倒找錢給我”

法院駁回了他的要求。

理由有兩點:

一個是房子是男方自己婚前買的。

男方做的決定。

買在哪、什麼樓層是他自己的決定,女方沒有參與。

那麼,房子貶值的風險,也應該男方自己承擔。

二是離婚時房子歸產權方所有。

如果男方自住,房價暫時下跌也不會有什麼實質性損失。

所以——

“不論房產是增值還是貶值,(女方)都應分得共同還貸一半部分”

。。。

另一個案子發生在雲南昆明, 判決基本一 樣。

更早一些,是2017年。

貶值由購房方,也就是男方承擔;女方拿回了共同還貸的一半。

我貼一段判決書的原文——

婚後買房

前面說的,是房子屬於婚前財產的情況。

那,如果婚後倆人一起買的呢?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就看 具體的判決了。

有簡單的——

貶值部分雙方一人一半,共同承擔。

比如2020年淄博的一個案子。

夫妻在2009年買了一套房,花了42.85萬元。

2015年倆人就打算賣房了,但直到2018年才賣出去,才賣了42萬。

拿了十年,虧了一點

最後倆人把房貸還清, 還剩下些錢 ,法院判倆人 平分了。

房價損失就一起承擔了。

(當然,過程中會有一些扯皮,不然也不會起訴)

但 也有複雜的。

綜合考慮很多因素後,由一方多承擔一些,另一方少承擔一些。

比如2019年北京的一個案子。

徐某和餘某網戀相愛,2個月後開始同居。大半年之後倆人結婚照都拍了。

結果婚沒結成,分手了。

同居期間,倆人一起出錢買了房子,價格818萬。

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以女方名義貸款。但首付是 男方拿大頭, 出了457萬。

倆人一起還貸。

最後分手時,房子評估價值789.65萬元。

跌掉了28萬。

男方起訴要求女方把自己出的房錢全部還回來;

女方覺得——婚沒結成是男方的錯,購房款是贈與自己的,跟男方已沒關係。

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雖然雙方沒結婚,但在同居期間買的,而且以結婚爲目的,倆人都有出資。

所以是共同財產。

女方應該把房子折成錢款支付給男方。

但——

不是全還回去。

“綜合考慮購買房屋時的成本價、房屋現值、照顧無過錯方、保護婦女權益、原告出資、貸款償還等情形,本院對於原告應獲得的折價款金額酌情予以支持”

最後女方是向男方支付了390萬元。

男方虧掉了67萬出局。

PS.

以上,簡單講了幾種情形。

難怪很多人說家和萬事興。還是希望我們生活順順利利,少一些糾紛。

不然,分割財產,尤其分割有爭議的財產。

傷神,也傷錢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