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負資產了,離婚怎麼分
圖:After Cigas
現在房價下跌嘛,派生出了很多新現象。
讓人細思極驚。
比如,現在離婚率挺高,房子分割也不少見。
之前我留言區講了一嘴:
如果房子跌成了負資產,離婚怎麼劃分?
當時我這個回覆被讚了7 00多條,回覆有115條。
說明大家都挺好學(八卦)嘛
過去 房子年年漲,離婚時怎麼分割財產,已經有豐富的判例。
大家也能說個一二三出來。
但如果房價下跌,貶值了呢?
以前少有,未來可能會很常見。
可能會有一些糾紛。
我查了查裁判文書網,翻了大半天。
沒有純粹的房子跌成負資產,然後離婚的判例——
可以理解。
這事物太新鮮,可能一大波判決還在路上。
但是呢,可以換了個思路。
房價跌成負資產VS房價下跌,本質上類似。都屬於房子發生了損失,離婚雙方該怎麼分割,怎麼承擔損失。
我找到一些房價下跌,離婚時怎麼判的例子。
有很大參考價值。
幾種情況吧。
一
婚前買房
房子是婚前財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婚後夫妻一起還貸。
如果房價漲了還算好判。
離婚時, 共同還貸的部分和房價 增值 部分平分掉。
比如:
夫妻一起還了2萬,對應的部分漲價了2萬,給共同還貸方補償2萬元。
那房價跌了呢?
離婚時,是不是一起承擔貶值損失?
還真不是。
我看了兩個判例,一個是2021年發生在山東乳山。
房價早就跌跌不休的地方。
男方在婚前有套房子,和女方結婚之後,倆人一起還貸三年,共還了3.7萬元。
起訴離婚時,房價跌了。
男方並 不同意把雙方共同還貸的一半分給女方。
男方說:
房子確實是我的個人財產,但目前貶值了。
“按計算房產增值的公式,貶值後,女方還應倒找錢給我”
法院駁回了他的要求。
理由有兩點:
一個是房子是男方自己婚前買的。
男方做的決定。
買在哪、什麼樓層是他自己的決定,女方沒有參與。
那麼,房子貶值的風險,也應該男方自己承擔。
二是離婚時房子歸產權方所有。
如果男方自住,房價暫時下跌也不會有什麼實質性損失。
所以——
“不論房產是增值還是貶值,(女方)都應分得共同還貸一半部分”
。。。
另一個案子發生在雲南昆明, 判決基本一 樣。
更早一些,是2017年。
貶值由購房方,也就是男方承擔;女方拿回了共同還貸的一半。
我貼一段判決書的原文——
二
婚後買房
前面說的,是房子屬於婚前財產的情況。
那,如果婚後倆人一起買的呢?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就看 具體的判決了。
有簡單的——
貶值部分雙方一人一半,共同承擔。
比如2020年淄博的一個案子。
夫妻在2009年買了一套房,花了42.85萬元。
2015年倆人就打算賣房了,但直到2018年才賣出去,才賣了42萬。
拿了十年,虧了一點
最後倆人把房貸還清, 還剩下些錢 ,法院判倆人 平分了。
房價損失就一起承擔了。
(當然,過程中會有一些扯皮,不然也不會起訴)
但 也有複雜的。
綜合考慮很多因素後,由一方多承擔一些,另一方少承擔一些。
比如2019年北京的一個案子。
徐某和餘某網戀相愛,2個月後開始同居。大半年之後倆人結婚照都拍了。
結果婚沒結成,分手了。
同居期間,倆人一起出錢買了房子,價格818萬。
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以女方名義貸款。但首付是 男方拿大頭, 出了457萬。
倆人一起還貸。
最後分手時,房子評估價值789.65萬元。
跌掉了28萬。
男方起訴要求女方把自己出的房錢全部還回來;
女方覺得——婚沒結成是男方的錯,購房款是贈與自己的,跟男方已沒關係。
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雖然雙方沒結婚,但在同居期間買的,而且以結婚爲目的,倆人都有出資。
所以是共同財產。
女方應該把房子折成錢款支付給男方。
但——
不是全還回去。
“綜合考慮購買房屋時的成本價、房屋現值、照顧無過錯方、保護婦女權益、原告出資、貸款償還等情形,本院對於原告應獲得的折價款金額酌情予以支持”
最後女方是向男方支付了390萬元。
男方虧掉了67萬出局。
PS.
以上,簡單講了幾種情形。
難怪很多人說家和萬事興。還是希望我們生活順順利利,少一些糾紛。
不然,分割財產,尤其分割有爭議的財產。
傷神,也傷錢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