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兒子兒媳出資幫父母購房,兒子離婚兒媳要分房的案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詳情

(一)原告訴求

原告趙琴、錢文、錢霞、錢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原告從孫強處購買的北京市×區×村房屋一處,判令該房屋歸趙琴所有。

(二)事實與理由

趙琴與錢勇是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兩女一子,長女錢文,次女錢霞,長子錢輝。錢勇於2013年因病去世。2009年,錢勇以本人名義從本村孫強處購買房屋一處,共花費購房款14萬元,其中錢勇出資10萬元,錢輝出資4萬元。錢輝在與周麗離婚訴訟中稱其購房出資10萬元,父母出資4萬元系記憶錯誤。

此外,因所購房屋破舊,錢勇當即進行裝修改造,花費7萬元。錢勇去世後,未進行遺產分割。

錢輝與周麗原系夫妻關係,2016年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但對該處房屋未進行分割,該判決已生效。然而,周麗至今仍強行居住在原告房屋內,經原告多次催告拒不搬出,嚴重影響了原告全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同意老兩口出資10萬元購房款、7萬元裝修款,小兩口出資4萬元購房款,所有出資21萬元除評估價,相應比例乘以小兩口出資額,作爲他們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書面合同載明購房人是錢勇,房屋所有權應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買賣協議確定房子的歸屬,出資多少不是判斷房屋歸屬的依據,對方主張購房人是小兩口但未提交證據,不能僅靠推理否定書面合同。錢文、錢霞、錢輝均同意將自己的份額全部轉給趙琴。原告不同意實物分割,退一步講,即使按照小兩口出資10萬元,周麗也僅出資5萬元,那麼房子也應判給原告。原告已提交了孫強出具的證明,證明父母出資10萬元,小兩口出資4萬元,房屋的初始價值也不僅是購房款,購房後老兩口出資7萬元第一時間進行了裝修,周麗並未提出反對。買房人是錢勇,裝修也肯定是錢勇。

(三)被告辯稱

被告周麗辯稱,涉案房屋實際上是小兩口買的,只是在購買時錢勇是一家之主,故按照當地風俗以錢勇的名義簽訂了相關手續,錢勇夫妻倆只有錢輝一個兒子,所以實際購房主體是小兩口,這個情況在買房時老兩口和小兩口協商過。在小兩口離婚訴訟中,錢輝當庭提出購房其出資10萬元,其父母出資4萬元,並表示父母沒有歸還小兩口購房款,錢輝肯定不會做出對周麗有利的陳述,他的陳述構成自認。

若老兩口是購房人,小兩口向其借款購房後長達8年未還款,這明顯不符合邏輯。小兩口出資10萬元,老兩口出資4萬元幫助小兩口,購房後,小兩口借款7萬元左右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老兩口還有一所老宅,按照農村風俗,應該是分家,當時買房就是爲了給小兩口。周麗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北正房西數兩間和西廂房歸周麗所有,衛生間、大門通道、院落共同使用。

(四)法院查明事實

趙琴與錢勇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兩女一子,長女錢文,次女錢霞,長子錢輝。1999年2月3日,錢輝與周麗登記結婚。2013年,錢勇因病去世。2016年判決書准予錢輝與周麗離婚,該判決已生效。

2009年,錢勇從本村村民孫強處購買房屋一處,雙方簽訂《立賣房字據人孫強》,該協議落款寫明“買房人錢輝代筆人”。雙方另簽訂《證明》一份,載明:“現有孫強將村南住房賣給錢勇。經雙方協商以14萬元整(人民幣)大寫(壹拾肆萬)成交。錢勇預付10萬元整(壹拾肆萬元整)欠款4萬(肆萬)元整。此證明經雙方簽字生效。”該證明落款寫明“付款人:錢勇”。

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該房屋購房款爲14萬元。在錢輝和周麗離婚訴訟中,錢輝承認小兩口出資10萬元,老兩口出資4萬元,錢輝和周麗共同認可購得房屋後出資7萬元對該房屋進行裝修,但錢輝主張該7萬元裝修款系其父母錢勇、趙琴出資,周麗則主張該7萬元裝修款系其與錢輝出資。裝修後錢勇、趙琴、錢輝、周麗入住該房屋。庭審中,原告均表示錢勇在涉案房屋中所佔的份額均歸趙琴所有。

經評估,涉案房屋包括附屬設施的重置成新價爲534048元。

二、裁判結果

1. 錢勇、原告趙琴從孫強處購買的位於北京市平谷區某房屋歸原告趙琴所有。

2. 原告趙琴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被告周麗127154.29元。

3. 駁回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問題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購房主體的確定,這涉及到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後續的財產分割問題。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了借名買房事實的舉證責任規則,對本案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購房主體分析

1. 協議證據指向

從現有證據來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和交接收據時,買方均是以錢勇的名義。在買賣協議中錢輝簽字後有“代筆人”字樣,這一細節具有重要意義。若房屋是兩代人共同購買或者是小兩口購買,錢輝直接簽字即可,無需添加“代筆人”字樣。這表明從書面協議角度來看,房屋購買行爲更傾向於以錢勇爲主體。

2. 借名買房的證據缺失

被告周麗主張存在借名買房的情況,無論是小兩口借錢勇的名義買房,還是兩代人共同買房但統一借錢勇的名義,都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然而,周麗未能完成這一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周麗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從證據層面分析,法院認定該房系錢勇購買,該房屋構成錢勇夫妻共同財產。

(三)出資與財產性質分析

1. 購房出資認定

在錢輝和周麗離婚訴訟中,錢輝承認其出資10萬元,老兩口出資4萬元,這一陳述對錢輝及其父母一方不利,構成訴訟自認,法院予以認定。此自認對於確定各方在購房款中的出資比例具有關鍵作用。

2. 裝修出資推定

雙方均認可購房後出資7萬元裝修,但對於裝修款的出資方有爭議。在周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錢輝有出資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證據優勢原則,推定裝修款系由錢勇夫婦支出。

3. 出資行爲性質認定

購房後,並未發生一方要求另一方歸還借款的事實,綜合全案情況,法院認定錢輝、周麗出資10萬元行爲的性質爲贈與。這一認定是基於對整個交易過程和當事人行爲的綜合判斷,避免了僅從單一角度分析而可能導致的不合理結果。

4. 分割方案合理性

原告提出按照出資比例補償周麗的方案,從公平合理角度來看,這一方案有利於周麗一方,法院予以認可。按照此方案,周麗應得涉案房屋評估價值的5/21。這種分割方式既尊重了各方的出資事實,又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平衡了雙方的利益。

四、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分析是關鍵

在處理這類複雜的房屋產權糾紛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和分析至關重要。對於原告方而言,房屋買賣協議、交接收據以及賣房人出具的證明等書面證據,成爲確定購房主體和出資情況的關鍵依據。通過仔細分析這些證據的內容、形式以及相互之間的邏輯關係,如買賣協議中“代筆人”字樣的含義,爲案件的勝訴奠定了基礎。同時,對於雙方在庭審中對裝修款出資的陳述,要結合證據進行判斷,利用對方證據不足的情況,爭取法院對己方主張的支持。

(二)法律規定運用與舉證責任把握

準確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規定,並把握好舉證責任是勝訴的重要因素。本案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中關於借名買房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雙方的舉證責任。原告方通過證明房屋買賣協議中以錢勇爲買方的事實,而被告無法證明借名買房的主張,從而在法律層面上佔據了優勢。這提醒我們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深入研究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三)綜合考慮案件事實與公平原則

在分析案件時,不能僅僅侷限於法律條文和證據,還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整體事實和公平原則。本案中,不僅要考慮購房協議、出資情況等證據因素,還要考慮農村風俗、家庭關係以及當事人的實際居住情況等。例如,在認定出資行爲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時,結合了購房後多年未要求還款等事實,同時考慮到原告提出的分割方案有利於被告的公平性,使整個案件的處理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認可。這種綜合考慮的方法有助於在複雜的案件環境中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訴訟策略。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