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爭議來襲,北京律師解析夫妻贈子女房屋後的反悔風波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原告張華文、張華斌爲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趙悅與被告張鵬原系夫妻關係。2010 年 8 月 4 日生育一女張華文,2016 年 10 月 19 日生育一子張華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購買了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房屋,並於 2011 年 5 月 23 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約定趙悅與張鵬按份共有,趙悅共有份額爲 60%,張鵬共有份額爲 40%。

二、主要事件及訴訟請求

1. 2017 年 7 月 1 日,張鵬出具承諾書,表示自願放棄一號房屋,其 40%產權歸屬孩子張華文和張華斌所有,若離婚則放棄所有財產和兩個孩子撫養權。

2. 2018 年,趙悅將張鵬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出具調解書,一號房屋原被告各佔 50%份額。

3. 2019 年 3 月 14 日,張鵬起訴趙悅共有物分割糾紛,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約定一號房屋由趙悅出售,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趙悅給付張鵬房屋折價款 182.2 萬元。

4. 2019 年 5 月 10 日,趙悅起訴張鵬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兩個孩子由趙悅自行撫養。

5. 2019 年 6 月,趙悅、張鵬與案外人餘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解約。趙悅申請強制執行,後又撤回。張鵬因趙悅未給付房屋折價款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拍賣一號房屋。2020 年 10 月 26 日,一號房屋以 3352856 元拍賣成交併登記至案外人陳濤名下。

6. 2021 年,趙悅起訴張鵬合同糾紛一案,現在上訴過程中。

原告張華文、張華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確認二原告共同享有一號房屋的 40%共有份額;

(2)判令張鵬向張華文、張華斌返還一號房屋的 40%共有份額對應的折價款 182.2 萬元。

三、被告辯稱

被告張鵬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 承諾書是在離婚過程中寫給趙悅的,雙方在法院經調解協議離婚,房產一人一半,承諾書已事實上被撤銷。

2. 單純看承諾書內容是贈與協議,根據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張鵬與趙悅在離婚案件中以調解書的形式重新分割了一號房屋,實際上贈與協議已撤銷,無法律效力。

3. 182.2 萬房屋對價是趙悅與張鵬在法院達成的協議,且房款已被申請保全,本案是趙悅爲阻止案款發放提起的訴訟,不能推翻之前的三份判決書。

四、法院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 趙悅與張鵬婚後購買一號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按份共有,趙悅佔 60%份額,張鵬佔 40%份額。

2. 張鵬出具承諾書將一號房屋 40%產權贈給兩個孩子。

3. 趙悅與張鵬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書對一號房屋重新分割,雙方各佔 50%份額。

4. 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中,法院調解書約定一號房屋由趙悅出售並給付張鵬折價款。

5. 趙悅、張鵬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解約,趙悅申請強制執行又撤回。張鵬申請強制執行後,一號房屋被拍賣成交併登記至案外人名下,剩餘案款現存於法院賬戶未發放。

五、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華文、張華斌的全部訴訟請求。

六、房產律師點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因司法拍賣,一號房屋已登記在陳濤名下,張華文、張華斌要求確認共同享有一號房屋40%產權份額的訴訟請求客觀上不能實現。張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具的承諾書將一號房屋 40%產權贈與張華文、張華斌,但在離婚案件中,趙悅與張鵬對一號房屋重新進行了分割。法院無法認定承諾書中的贈與系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故對張華文、張華斌要求張鵬返還一號房屋 40%共有份額對價款 182.2 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