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電視案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NCC將做最終裁決
▲東森電視交易案結果如何?NCC將做最終裁決。(圖/資料照)
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交易案,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1日)在高度疑慮下有條件通過,但是針對系統業者能否經營新聞頻道?資金來源?財務槓桿比例是否過高?和有無違法黨政軍條款?公平會以屬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權責範疇並未做出裁處。因此這個交易案結果如何?最終將交由NCC決定。
有關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交易案,公平會1日指出,本案疑慮主要因臺數科集團原自營的5個頻道屬上架頻道,若取得東森電視經營權後,對於議價能力較弱的系統業者,不排除有「搭售」頻道節目的動機和可能性;另本案尚難排除臺數科公司基於競爭考量,就東森家族頻道的授權交易條件,對所屬系統業者及所在經營區的競爭者有差別待遇的疑慮。
公平會表示,爲進一步消弭本案可能產生的限制競爭,因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兩項負擔。
一、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6個月內將東森新聞臺及東森財經新聞臺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上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東森新聞臺及東森財經新聞臺之節目內容來源因非可歸責於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取得授權,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二)東森新聞臺或東森財經新聞臺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之上架授權條件經協商後,因非可歸責於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取得合意,且有協商過程之書面文件資料可資佐證者。
二、結合申報人於結合實施之當年度起5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一)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制或代理頻道對於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當年度授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金額、契約期間、簽約戶數計算依據)彙整表。(二)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制或代理頻道之當年度銷售辦法(包含但不限於各頻道單價及購買播送權利之頻道數之優惠辦法)。(三)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當年度購買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制或代理頻道播送權利之名稱及數量。
公平會表示,本案依法定職權,主要就限制競爭和整體經濟利益部分進行審議,至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能否經營新聞頻道?資金來源?財務槓桿比例是否過高?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則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權責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