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基金被調查隱秘之因 或涉債券結構化發行
(原標題:東海基金被調查隱秘之因 或涉債券結構化發行 旗下基金持有海通主承債券)
一場由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煤控股”)違約引發的債券市場嚴打行動,目前仍在持續。
11月30日,交易商協會公告稱,近日,交易商協會在對相關企業進行自律調查的過程中瞭解到,東海基金存在涉嫌爲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便利,以及涉嫌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爲。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交易商協會將對東海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展自律調查。
“尚不清楚東海基金違規行爲牽涉的是哪家企業,但從交易商協會的表述來看,東海基金很可能亦是牽涉到債券結構化發行。”12月1日,一家券商系公募基金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事實上,東海基金已經不是第一家因結構化發行而被點名的機構。
就在此前,交易商協會稱在針對永煤控股的調查中發現,海通證券及其相關子公司涉嫌爲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券提供幫助,以及涉嫌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爲。
或涉“結構化發行”
與海通證券相似,東海基金被交易商協會指出的違規行爲亦是“涉嫌爲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便利,以及涉嫌操縱市場”。
多位公募基金固收人士受訪時推測表示,結構化發行或是東海基金被調查的導火索。
“很可能是基金公司專戶產品做了通道。”北京一家公募基金固收總監表示,“一般結構化發行時發行人購買部分資管計劃,資管產品認購發行人發的債,再將持有債券拿去抵押,發行人可以確保債券的順利發行,同時資管產品則可做大規模,且無風險賺到通道費。”
據啓信寶顯示,東海基金於2013年成立,註冊資本1.5億元。公司大股東爲東海證券,持股比例45%;其次則是深圳鵬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和蘇州市相城區江南化纖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爲30%和25%。
東海基金董事長爲趙俊,趙俊此前曾擔任東海證券總裁一職;總經理爲嚴曉珺,此前曾在德邦證券任職。
數據顯示,目前東海基金旗下共有9只基金,其中4只爲債券型基金。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東海基金的最新管理規模爲18.17億元,其中債券型基金規模爲16.66億元,佔比超過91%。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4只債券型基金中,東海祥利純債的規模僅有0.19億元,而東海祥瑞、東海祥蘇短債的規模也在2至3億元左右。正是因爲三季度新發行的東海祥泰三年定開債發起式基金,募集了超過10億的規模,才讓東海基金三季度末規模猛增。
事實上,東海基金此前成立的這三隻債券基金都曾遭遇鉅額贖回,譬如東海祥瑞曾在今年多次發佈基金髮生鉅額贖回的公告,甚至因此進行基金淨值精度調整。
由於東海基金被調查的時間節點正是在此次永煤控股相關事項之時,這也引發機構對其或牽涉永煤控股結構化發行的猜測。
根據目前東海祥瑞及東海祥蘇短債基金的持倉情況來看,兩隻基金均持有海通證券擔任主承銷商的債券。而海通證券則剛剛被交易商協會調查。
針對被調查相關事項,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繫東海基金方面,但截至發稿未得到回覆。
基金公司慎待結構化發行
“之前公募基金專戶產品是有做結構化發行的,但隨着違約事件增多,風險也逐步暴露。”前述券商系公募基金人士表示。
這種慣常的操作模式被稱爲債市“118工程”,由發行人全額認購資管產品,並通過同業回購的方式獲得質押融資,這種模式下發行人出資1億元即可換得1.8億元的融資。
但是在去年包商銀行事件引發流動性分層後,這類產品的杆槓特點讓風險加速傳導,也出現了不少基金公司的結構化債券專戶產品觸發同業違約。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去年就有基金公司因債券市場信用風險頻發,被監管機構要求梳理專戶產品的債券投資品種,嚴控交易風險。
“去年這類業務基本就不再做了,監管機構已經篩查過一輪了。”一家中型公募基金人士受訪表示。
“其實現在公募基金做債券結構化發行的已經不多了,很多都停了,現在甚至基金子公司都不怎麼做了。目前做得多的也是券商資管。”華南一家公募基金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監管機構對結構化發行沒有明令禁止,只是不主張、不鼓勵,市場上新增的也有,但比之前少。”該人士表示,“出了問題肯定是要嚴懲的。”
就永煤控股事件來說,除了海通證券之外,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和中原銀行等主承銷商,以及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均被交易商協會調查。
就在永煤控股被調查的同時,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特別強調禁止發行人存在直接或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等“自融”行爲。
去年12月,上交所和深交所亦發佈《關於規範公司債券發行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者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
通知稱,債券發行的利率或者價格應當以詢價、協議定價等方式確定,發行人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他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