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公積金將被罰款
本報訊(記者 朱開雲)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化系統化建設,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要求,管理中心日前印發了《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北京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
《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自2020年10月9日起,單位超過規定期限24個月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個以上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未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12個月的;或單位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下的,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1萬元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12個月但未超過24個月的;或單位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上10個以下的,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期限24個月的;或單位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涉及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個以上的;以及單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記錄,在兩年內再次發生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應予處罰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將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按照一般違法行爲、嚴重違法行爲進行分類,統一編制了《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違法行爲分類目錄》。並針對不同類別違法行爲,分別設定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明確行政相對人可申請縮短的公示期限和辦理流程。同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將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充分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處理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督促單位主動履行繳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