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酒測「不具法庭證據能力」!臺中男自摔挨罰1.5萬 勝訴罰單判免繳
▲李男騎車自摔送醫,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遭院方進行抽血酒測,因此吃上1萬5000元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臺中市沙鹿區一名李姓男子108年1月清晨騎車外出上班,不料途中卻因精神不濟而自摔,重傷一度昏厥,事後院方對其進行抽血檢測,換算李男酒測吐氣值爲0.175mg/L,因此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偵辦,並開出1萬5000元罰單。但李男自認案發前並無飲酒,因此提出上訴。臺中地院法官依法醫見解審酌,認爲醫療上抽血酒測因易受外在因素干擾,因此結果僅能提供參考,難以作爲法庭上證據,因此撤銷罰單,判李男免罰。
判決書內容指出,李男108年1月11日晚間8時許與好友在沙鹿區便利商店相聚聊天,期間還吃了便利商店所售的義大利麪及礦泉水,衆人相聚到凌晨時分才各自返家;翌日清晨6時,李男早起騎車上班,不料途中因精神不濟,行經沙鹿區三民路段時自摔,導致下巴受傷、右腳骨折,傷勢相當嚴重一度昏迷。
李男控訴,當救護車到場時他已經清醒,也見到警方到場,但現場員警並未要求吹氣酒測,且被送到光田綜合醫院開刀時,院方也未敘明醫療過程中有抽血酒測,但事後卻突然告知經抽血後酒測值0.035G%,換算吐氣值0.175mg/L,並對他開出1萬5000元罰單,讓他無法接受。李男自認平時沒有飲酒習慣,且案發當下、及前一天晚上也未喝酒,現場友人都可以作證,會發生自摔車禍純粹是精神不濟,因此提出上訴。
臺中地院審酌時,法官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覆,稱酒精進入人體後95%會由肝臟酵素代謝,僅5%酒精由尿液、汗水、糞便排出,酒精代謝應不致受到尿毒症、肝疾影響;且抽血酒測結果可能受到院方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個別特性、急救輸液等因素干擾,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參考,並不具法庭證據能力。因此最後判處李男勝訴,罰單撤銷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