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璿/你知道嗎?中國大陸還有所謂「欠薪罪」!
▲中國大陸在勞動權益的規定上與臺灣有很大不同,更有「欠薪罪」的相關法條規定。(圖/視覺中國CFP)
前陣子臺灣社會討論熱度最高的話題就是《勞基法》的修法,從一例一休的爭議到加班時數上限的限制,以及加班費用的計算等等,那究竟對岸中國大陸對於勞工權益這方面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中國大陸的平日工時規定爲每日8小時(此點與臺灣相同)、若以一週七天來計算總工時以不超過44小時爲限(含加班時數),臺灣則爲單月加班時數以不超過54小時爲限,三個月加班時數上限爲138小時。
至於加班費用計算方式區別如下 :
1. 超過每日工時 8 小時以上的加班費統一計算標準爲工資的 1.5 倍;每日上限三小時。(臺灣則爲前兩小時1.33,超過兩小時以1.66計算)2. 在週休二日時,加班費則是以雙倍計算。(臺灣則分爲休息日及例假日計算方式各不同)3. 國定假日,則是以工資的三倍計算加班費。(臺灣雙倍)(國定假日定義爲 : 元旦、春節、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日等。參考規定 : 大陸《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勞動合同法》、臺灣《勞動基準法》)
但其實除了勞動條件的不同外,你知道嗎,在中國大陸還有所謂的欠薪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在中國大陸資方對於勞工惡意欠薪構成刑事犯罪的相關法條有:爲懲處惡意欠薪者,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爲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爲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爲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爲「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欠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蔡世璿,世安法律首席法務長,2018行政院陸委會臺商張老師,民代服務處兩岸法律服務顧問,兩岸法律風險管理顧問,民間企業兩岸法律服務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