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以取得自白爲首要

吳景欽

涉嫌八里雙屍命案的女店長雖已遭羈押,但隨着兩個月押期的逐漸逼進,勢必會使檢警機關承受莫大壓力。而此案之所以陷入膠着,偵查機關過於相信被告一開始的自白,恐是問題癥結,也暴露出現行偵查實務,仍存有案重初供想法的弊病

證據法則裡,針對是否須藉由媒介推斷,而可區分爲直接與間接證據,就前者而言,指的是無須經由任何媒介爲推論,即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如被告的自白、被害人目擊者供述等是。而所謂間接證據,又稱爲情況證據,指的是用以證明犯罪的證據,必須藉由一定媒介的推斷,才足以證明犯行,如不在場證明、物證體液證據等是。而須先打破的迷思是,一般總認爲兇刀、兇槍等,是屬於直接證據的說法並不正確,因是否爲犯罪工具,乃須由鑑識人員從中採取指紋血液,以與被告或被害人爲比對,並提出鑑定報告檢察官法官推斷,也因此,所謂兇器自屬於間接,而非直接證據。

至於另一個必須打破的迷思,即是認爲直接證據的證明力高於間接證據。因人記憶是相當不可靠的,則不管是被告的自白,還是目擊者的證詞,皆可能因記憶或陳述的不完整而失真。相對而言,屬間接證據的DNA比對,由於準確率高達九成九,只要能證明採取的過程中,樣本未遭污染且未被掉包,其鑑定結果的證明力,自非其他證據所能比,致突顯出科學鑑定於現代刑事司法重要性。只是重視人的供述,尤其是被告自白的迷思,至今仍是根深蒂固而難以破除。

由於人的記憶會隨時間而減退,若能在案發後不久立即爲詢問,不僅可因此取得最完整的資訊行爲人亦難有時間爲串供或滅證之機會,所以,會出現案重初供的想法,似屬理所當然。惟在偵訊空間爲偵查機關所掌控且與外界隔絕下,任何人處於如此的環境,即便未遭刑求,能有多少自由意志爲陳述,恐有很大的疑問。

尤其在被告受偵訊的場合,基於人的防衛本能,致爲不實供述,或陳述前後矛盾,甚或爲卸責之詞,乃屬必然之事,若偵查者又在有意、無意間爲誘導,甚或以聲押爲威嚇,因此所得的自白,能有多少可信度,實已不言可喻。也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才規定,自白除須出於被告任意且具有真實性外,更須有其他證據爲補強,而不得成爲定罪的唯一證據,這代表,自白再也不能是「證據之王」。

就算在講求科學辦案的現代,但只要被告不認罪,偵查機關總會覺得不踏實,這或許是案重初供的想法,仍殘存於今日的主因。只是如此的迷思,不僅易使偵查方向誤導,更可能錯失找尋其他證據的黃金時機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