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陽溪公告禁止水污染 違者最高罰30萬元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政府爲維護縣民飲用水水質公告11月1日開始,宜蘭縣之甲類水體,也就是蘭陽溪葫蘆堵橋上游河川野溪範圍內,禁止禽畜糞之使用、堆置、貯放、泄漏、棄置等足使水污染之行爲,若有違反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處罰行爲人3萬至30萬元罰鍰。宜蘭縣政府指出,禁止之項目除上述之禽畜糞外,還包括標示有「魚毒警告」之農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登記之肥料及其他污染物。另外所有人管理人未善盡管理責任,致有上述或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各款禁止之行爲,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也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處罰所有人或管理人。宜蘭縣政府呼籲,禽畜糞未腐熟前屬於廢棄物需經堆肥腐熟後始可作爲有機質肥料及栽培介質縣府嚴格執行禽畜糞之源頭管制,除加強攔查管制流向外並積極輔導縣內養雞場妥善處理,期能輔導改變農民的使用習慣方式,爲保護及改善我們的環境水質而努力,共創永續的宜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