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禮讓救護車!?檢察官:罰鍰!吊銷駕照!沒道德!

路上不禮讓鳴笛救護車,會遭罰鍰並吊銷駕照。(圖/宜蘭消防局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駕駛人在路上經常會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此時大多數的駕駛都會選擇儘速禮讓救護車先行。但如果不禮讓救護車先行,會有什麼責任嗎?有檢察官PO文說明相關的責任。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舉出一例,某甲開車行駛在路上,忽聞車後方有車警鳴器鳴響,從後照鏡看,系一開啓警示燈的救護車急速駛近,而路上其他車輛減速慢行,或向路邊停靠,紛紛禮讓救護車通行。某甲心想:救護車也是車,同樣要遵守交通規則,憑什麼要禮讓?故不僅未減速慢行,反而與救護車競速行駛,時而爭道擋在救護車前,時而在後跟隨救護車急駛。某甲的想法是否正確?

陳建宇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限制。」乃考量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負有其特別任務,救護車又往往須急送傷患救醫,故法律上特別允許該車在執行任務時有優先行駛權,不受速度或標誌等限制。

陳建宇進一步解釋,不禮讓救護車有何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明文規定不避讓救護車之處罰,就是罰鍰,還要吊銷駕照。不僅如此,在救護車後跟隨急駛也不被允許。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在後跟隨爭道行駛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也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可見禮讓救護車,不僅是道德問題(妨礙他人就醫),也是法律義務

陳建宇最後說,爲能有一安全的交通環境,正確的作法,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應減速慢行向側邊車道避讓,做停車之準備,儘可能讓出車道給救護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