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車過彎遭檢舉吊照 法官認「非危險駕駛」撤罰

李姓男子去年騎乘重機車行經彰化139縣道,遭檢舉壓車過彎、危險駕駛,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無危險行爲,撤銷原處分。(本報資料照片/林欣儀臺中傳真)

李姓男子2023年間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彰化139縣道,遭檢舉以壓車方式過彎,監理單位認爲他行徑恐導致其它車輛難以防範,依危險駕駛開罰1萬8000元並吊照6個月,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影像後認爲李是配合機車重心,非「危險駕駛」,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3年2月7日下午4時許,騎乘重機經過139縣道,在轉彎時以內傾的姿勢、像是壓車過彎,過程遭其它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拍下,遂以影像向彰化警方提出檢舉,彰化分局檢視影像後認爲李男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的違規事並開罰,臺中監理所裁罰他1萬8000元罰鍰並記違規3點、吊扣牌照6個月。

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指出,該路段爲雙向單車道,自己騎車經過時車道同向、對向都沒有其它用路人,自己也沒與其它車輛飆車、競速、逼車、蛇行、站立或跨越車道等危險行爲,且行車路線都保持穩定,雙手、雙腳也放置在正常位置,是因爲車種、車重與車輛軸長、自己的身高等情況,爲求穩定纔會以內傾姿勢行駛過彎。

李男強調不能只看他騎車姿勢就認定他是危險駕駛,但臺中監理所抗辯指稱,李男有2次向右傾壓過彎過彎後往前行駛的情況,從影片上可看到,他當時右膝蓋接近道路地面,這種以大幅度變換機車重心的駕駛方式容易導致駕駛身體或車身伸越其它車道,讓其它車輛難以防範,且車輛也容易因失去抓地力而傾倒,又未依「慢」標字減速,產生的危險性不言可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李男過程中雖2度壓車過彎,但僅有膝蓋一度接近路面,期間沒有出現身體偏離車輛、放手駕駛或膝蓋摩地的情況,且他過彎車速正常、也穩定行駛在車道內;大型重機過彎時常得配合車輛重心,依街景判斷,李男壓車過彎時都是在曲率不低的彎道,且期間車速穩定,認定他沒有危險駕駛,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