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聞救護車鳴笛聲沒避讓 不滿挨罰又吊照!男子提告敗訴

聽聞救護車鳴笛前來不避讓,不滿挨罰三千六又吊照,男子提告敗訴。(中時資料照)

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去年2月間駕車行經大同區時,因聽到救護車來卻未依規定避讓,挨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他不服提吿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審理後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在去年2月13日11時53分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與延平北路2段交岔路口前,因「聞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之警號(鳴笛+閃燈),未依規定避讓」,經大同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填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其違規行爲,並載明應於去年4月10日前到案。

之後,劉男未依限到案,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去年11月17日認劉男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之違規事實明確,乃依行爲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6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劉男不服提告,主張自己沒有任何印象聽聞救護車的警號,不退讓一事;對於不立即一詞有疑問;沒有收到罰單。此外,對於車輛聽聞救護車的警號未退讓無爭執,但認爲原處分未審酌車內音樂或配戴降噪耳機影響聽聞之可能性;當日未注意到救護車,駕車通過路口才發現;伊家人需接送、亟需用車,原處分處罰過苛。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辯稱,劉男車輛未避讓救護車,救護車已沿民生西路欲通過延平北路2段交岔路口,他駕車行經該地點,救護車行進因劉男行爲而趨近停止,待劉男駕車通過該地點後,方繼續移動,且此段期間救護車均有鳴笛閃燈,警笛聲量足以使該地點用路人共聞。

法院勘驗影片查出,本件救護車於行駛過程中,有鳴笛並開啓警示燈,而在劉男駕駛車輛進入該地點前,其他車輛已隨即暫停,堪認該地點附近車輛駕駛,均可聞悉將有救護車通過,一般理性、謹慎、小心之駕駛人,當均會將注意力轉移至交岔方向車道是否有救護車行駛,同時減速暫停,不搶快進入路口,以確實提高注意,求得以迅速反應、避讓救護車先行通過。

況查,劉男於行爲時是領有小客車駕駛執照之人,當應注意依規定駕駛車輛,則其應注意且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而貿然穿越路口,足認其上述駕駛經過,縱無故意,仍有過失,洵屬有據,判劉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