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時間提早下班? 勞動部:僱主可以要求勞工回來打卡

勞動部則表示,雖非不可,但並非僱主即應允其提前一小時下班,僱主也可要求勞工哺乳完後再回公司簽退。(報系資料照)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勞工育有2歲以下子女時,僱主應每日另外提供1小時的哺(集)乳時間、並計入工時計算,一旦僱主拒絕,可處最高30萬元罰鍰,有事業單位詢問,其勞工提出在下班前1小時哺(集)乳需求,盼提前下班,勞動部則表示,雖非不可,但並非僱主即應允其提前一小時下班,僱主也可要求勞工哺乳完後再回公司簽退。

勞動部表示,哺(集)乳者不限親母乳,牛乳、羊乳等也是哺(集)乳的範疇,且親自哺乳者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亦可請哺乳時間,但申請時僱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也曾經函釋指出,哺(集)乳時間規定並未規範受僱者親自哺(集)乳場所,如果受僱者如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集)乳行爲,尚無不可,且至受僱者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集)乳行爲者,其往返時程仍計算在每日哺(集)乳時間60分鐘內。

針對有勞工提出要在下班前1小時哺集乳,希望僱主讓其提前1小時下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受僱者可以提出申請於原工作時間結束前一小時哺(集)乳,但應計入工作時間內計算,僱主也可要求勞工結束哺集後返回公司打卡、簽退,「但提供哺集乳時間本意不是讓勞工提前下班或延遲上班」。

黃維琛提醒,若勞工有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也可使用「彈性工時」規定,符合規定的勞工,可以申請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等,僱主也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