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轉彎…欠錢致保單被解約 擬排除醫療險

民衆欠錢導致保單遭強制解約惹議,金管會先前提出保單強制執行八大豁免條款,但引發法院、學者專家的反彈,金管會重新修訂保險法修法草案,首先,不以保額爲衡量基準,改以解約金衡量;其次,瞄準壽險訂定豁免條件,健康險、醫療險等排除在強制執行的範圍;第三,解約金可豁免的衡量標準,將以能維持債務人及被扶養親屬不低於三個月爲主。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答覆立委王鴻薇時指出,修正草案預告結束,金管會收集各方意見,其中法院、行政執行單位並非完全參採,因此金管會的修法將簡化,預計十月底前報行政院,並儘快送立法院審查。

原本修法草案提到債務人的所有壽險合併後,保額不到一百萬元的保單可免強制執行也取消,彭金隆說,規定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保額才能成爲強制執行對象,也會引起很多債權人質疑不公平,因此最新修法規畫不是把豁免強制執行的上限訂在一百萬元,而是連結行政執行法對幾個月、一定期間的「最低生活津貼」作爲標準;另外,保單解約金額若在十萬至廿萬元之間,也可豁免強制執行。

彭金隆也說,最新修法方向會把健康險和傷害險排除,聚焦在壽險及衍生出來的年金險,以讓法案儘快通過;他強調,介入權是來衡平保戶債權及債務人,但債權人權益也必須要考慮。

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則說,金管會決定重新修法,確定只有壽險契約纔可作爲強制執行或扣押標的,至於健康險及傷害險,已確定會在修法時排除成爲扣押或執行標的。年金險方面,陳清源指出,由於也有累積的價值準備金性質,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衡平性的維持不宜排除;他也說,由於投資型保單也連結壽險契約,只要是與人壽有關的契約,都可作爲強制執行標的。

業者指出,年金險分成兩個階段,若尚未給付前解約,會有解約金,若開始給付雖然沒有解約金,但定期的給付很多保單其實不低,全部給予豁免對債權人不公平,甚至即期年金一買之後就進入給付期,若這種保單能豁免,債權人大概都會跳起來。

至於何種程度的解約金免不了被強制執行?陳清源說,將考量債務人共同生活的親屬,其最低生活費所需及扶養親屬必要費用,超過的部分才能作扣押及強制標的,原則上最低生活費不得低於三個月之外,也要考量地區不同的生活費水準,最後的金額和執行門檻會等政院審查後再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