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有歧視意味 保險局擬修保險法

身心障礙人士認爲「殘廢」具有歧視意味保險局將跟着修正保險法。(圖/路透社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身心障礙者認爲「殘廢」字眼具有歧視意味,因此保險局正研擬修改保險法,將法規中「殘廢」字眼修正,最快12月前就要修法完成。衛福部目前是採用「失能」,保險局認爲與殘廢定義不同,遲遲無法決定該用哪個字眼替代

身心障礙者認爲,「殘廢」是具歧視意味的文字,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應廢除。臺灣在2014年頒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且根據CRPD第10條,不符合公約精神的法規,都需3年內完成法規修正,也就是最晚在今年12月3日前,各部會法規中相關字眼都需修訂。

這讓保險局傷透腦筋,正研擬修正保險法,包括第125、128、131、133及第138-2共5條條文,都包含到「殘廢」字眼。據悉,最早改掉法規中的「殘廢」字眼的是衛福部,將殘廢改成「失能」,但保險局認爲,在保險業中「失能」不等於「殘廢」,失能是指因疾病或意外,導致喪失工作能力,但是失能狀態並不代表成爲殘廢狀態。

而保險局原本想參考日本,用「障害」來代替,但身障人士仍認爲「害」字有歧視意味,目前保險局已要求產、壽險公會多擬訂出一些替代文字,因爲修改期限只剩不到3個月,最快立法院本會期將提出修保險法,之後其他子法保單條款、產壽險公會自律規範也會陸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