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欠稅保單恐強制解約 保險局正研議受益人介入權
保險局局長施瓊華表示,「受益人介入權」在國外已有相關制度,國內如果要有「受益人介入權」就要修保險法,保單還沒有保險事故發生前,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因此大法庭纔會作出解釋,認爲保單可以被執行強制解約,還錢給債權人。
施瓊華解釋,會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受益人與要保人爲不同人」,如幫配偶、父母、子女買保單,「受益人介入權」就可處理,基於事故發生後的保險利益,受益人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可以變更要保人,等於讓受益人變爲要保人,與債權人協商,如幫忙還一部分金額,就可不執行保單強制解約。
第二種是「受益人與要保人是同一人」,因爲要保人就已經沒有錢還債,「受益人介入權」就無法處理。
此外,還有主約、副約的問題。施瓊華表示,健康險與傷害險大多是附約、一年期,可能沒有保價金,或是隻有幾千元的保價金,正在討論附約可不可以不要被法院強制執行。
現行有兩種機制,一是主約與附約之間有「延續條款」,當主約失效時,附約可以繼續繳;二是綁在一起,主約解約後,附約也不存在。
施瓊華指出,健康險與傷害險附約是保障型商品,尤其是健康險,效益並不是用等價可以衡量,也許年輕時可以買,但年紀大有體況卻買不到,因此日前修正保險商品審查法規,希望每一家保險公司,都要在保單條款中加入附約延續條款,才能維護保戶權益。
施瓊華表示,日前針對「受益人介入權」有委外研究,報告剛好近日送到金管會,細節正在討論中,「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的部分,受益人介入權可以處理,會比較快,一個月內可以定案;但「受益人與要保人同一人」部分,因受益人介入權無法處理,還要與保險業者討論,希望主約被強制執行時,附約也可以留下來,但因險種、情境、態樣多,還有待釐清找出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