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受刑人帶手機網路購物 彰化監獄管理員判休職
彰化監獄廖姓管理員協助蔡姓受刑人夾帶手機進監獄,讓蔡男網路購物後,再幫蔡男夾帶香菸、乳清蛋白等物入監,還向蔡男借款5萬元。懲戒法院判廖男休職3年,可上訴。
彰化監獄於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接獲情資,指舍房疑有受刑人私藏手機,當天突擊檢查並查獲iPhone手機等非監內販售的違禁物品。經監訪談相關受刑人,獲悉違禁物品是由廖男等人分別夾帶攜入,廖男等人第二天到廉政署自首。
廖男坦承,他於111年7月至9月間,收到蔡男妻子囑託將手機及SIM卡帶到彰化監獄內讓蔡男使用,廖男還跟蔡妻加LINE好友。蔡男用手機網路購買香菸、乳清蛋白後,再由廖男幫忙帶進舍房給蔡男使用。
不僅如此,廖男於111年7月間因父親手術亟需款項,向蔡男借款,蔡男爲答謝廖男多次幫忙夾帶違禁物品而同意,由蔡妻陸續轉帳5萬元借款給廖男。
另外,蔡男於111年5、6月間,多次囑託妻子將違禁物品寄到超商,並請彰化監獄另一名詹姓管理員協助取貨後帶入監獄。法務部將廖、詹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審酌廖、詹擔任監獄管理員,與受刑人及其家屬不當接觸,違反法令受託夾帶攜入違禁品供受刑人使用,廖男並向受刑人借款,破壞監獄管理秩序,嚴重損及政府信譽,判決廖男休職3年、詹男休職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