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丈夫要與35歲妻子離婚 妻子:他非法代孕試管嬰兒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份民事判決書,判決不准許原告吳某與被告胡某離婚。
2020年10月23日,丈夫吳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稱兩人的結合是沒有夫妻感情的婚姻,妻子胡某還偷偷轉移自己的財產。他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要求胡某償還借款和彩禮等40萬餘元。
武漢晨報記者注意到,胡某不同意離婚。她表示,自己在婚前並未向吳某借款,也不同意返還彩禮及財物款。
吳某今年60歲,胡某35歲,兩人在13年前因工作而相識。此後一直保持聯繫。
2020年,吳某聯繫胡某,希望她做自己兩個代孕試管嬰兒的“生母”,一起承擔撫養和照顧一對代孕試管嬰兒的責任。胡某稱吳某是找的地下黑中介和代孕媽媽,他向自己哭訴婚姻不幸和想要兒子的迫切心情,自己心軟同意。
【1】相識
2008年12月1日,兩人因工作而相識。吳某出任胡某就職公司的總經理,胡某是公司的行政文員。
2010年3月,吳某辭職,前往上海新公司就職。此後,兩人偶有聯繫。
胡某表示,吳某曾向自己哭訴兩次婚姻失敗的不幸遭遇,說他遇到了騙子,被又騙錢又騙感情。他說二婚妻子在子宮摘除後仍欺騙自己可以生孩子,還向自己保證生兒子。
吳某在訴訟中提出,在兩人相識後,胡某曾用生活出現困境、經濟緊張等理由向自己尋求幫助,自己也多次借錢給她。截至2018年5月16日,胡某一共欠自己借款1.8萬元,沒有償還。
胡某則持不同態度,她稱這1.8萬元並非借款,而是他自己主動轉的,完全出於自願,只是次數多了加起來這麼多。她稱,吳某每次求婚時,會轉賬幾千塊,還說希望自己照顧好自己。
【2】代孕
2020年9月6日,吳某主動聯繫胡某。
胡某表示,這並非他第一次主動聯繫自己。從2012年自己開始單身生活後,他多次通過電話和微信向自己求婚,邀請自己去上海度假,甚至追到自己居住的城市。但自己一直在拒絕他,選擇以朋友身份繼續相處。
這一次,吳某做的兩個代孕試管嬰兒已五個月大。吳某先是哭訴自己多年來兩次婚姻失敗的不幸遭遇和一心想要兒子的迫切心情。然後哭着向胡某求婚,聲稱孩子無辜,需要一位善良品德高尚的母親。他還一直誇讚胡某人品過關、品德高尚,說適合做兩個孩子的母親。
武漢晨報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吳某與第二任妻子離婚後,自身通過代理公司成功做出多枚男性胚胎。2020年4月14日,成功移植雙兒至代孕子宮中併成活。而第二任妻子要求復婚才同意做兩個孩子的生母,於是吳某開始找其他人做孩子們的生母。
吳某稱,自己當時在國外打工。情急之下,想起來胡某曾開玩笑說過,只要是大哥的胚胎則可以考慮幫忙移植和做生母。於是自己才找到她,在告知事情後提出讓她做孩子們的生母。之後她滿口答應,還說自己會做父母的工作讓他們接受。
而胡某則表示,當時吳某對自己許諾,說後半生都會對自己好。他一個小時的哭訴和苦苦哀求後,自己就心軟同意了。
胡某還稱,婚姻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結婚並非兒戲。自己答應求婚時做好了心理準備,願意撫養兩個代孕試管嬰兒長大成人,也願意照顧比自己年長許多的吳某步入老年時期生活。
【3】分歧
兩個代孕試管嬰兒沒有保住。
胡某稱,兩個非法代孕試管嬰兒雙雙早產。第一個沒保住,第二個由吳某和他的親妹妹共同簽字後,醫院拔掉氧氣管,導致缺氧窒息死亡。
她還表示,這種行爲是不合法的。醫院要求嬰兒生母簽字放棄,當時是吳某的妹妹冒充的嬰兒生母。
2020年10月8日,吳某前往北京出差,胡某和妹妹開車送其去的機場。吳某到北京後,兩個人還互道平安。
但吳某離家第二天便開始態度惡劣。胡某稱,他單方面毀約,不執行婚前購買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自己想等丈夫回家後當面談談,保住這個來之不易的家庭。但她給丈夫打了幾十個電話,要麼不接要麼直接惡語傷人,連發四條微信趕走自己和家人。
胡某猜測,這些反常舉動可能是丈夫遭受喪子之痛和更年期提前導致的。
2020年10月23日,吳某提起訴訟離婚,稱兩人婚前沒有夫妻感情,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一直未共同生活,也未有夫妻生活,毫無夫妻感情。
他還提出,胡某和家人揹着他,將自己家內的絕大部分財產偷偷以郵寄和車輛運輸的方式轉運外地,使得自己財產所剩無幾。自己已經徹底失去與妻子共同生活的信心。希望離婚,從沒有夫妻感情的婚姻中儘早解脫出來安度晚年。
吳某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要求胡某償還婚前借款5.8萬元和偷盜的財物;償還婚前及婚後支付的彩禮和首飾等款物價值35萬元;由胡某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胡某表示,兩人已經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在丈夫失去代孕試管嬰兒的時候,自己一直在安慰、照顧和陪伴他。甚至,丈夫每晚的泡腳水都是自己和母親準備好的。而且自己從未轉移過丈夫的任何財物,他給自己的任何一筆款項都是出於自願。
胡某還控訴,丈夫漠視感情,不講信義,扭曲事實的所作所爲,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道德角度,均是背棄社會價值取向的。返還彩禮款的要求不應得到支持。
胡某向法院表示,自己不同意離婚;在婚前並未向吳某借款;不同意返還彩禮及財物款。
【4】判決
2021年4月20日,法院判決:不准許原告吳某與被告胡某離婚。
法院認爲,原告吳某與被告胡某自願登記結婚,雖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對夫妻間感情有一定的影響,但兩人相識時間較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
雖然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胡某在庭審過程中表示對丈夫仍有較深的夫妻感情,並多次主動聯繫丈夫,積極化解矛盾,努力挽回婚姻,加之兩人之間並沒有較大的矛盾,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吳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兩人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的程度。
法院表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晨報實習記者 李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