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已讀不回,他被騙走土雞城。(圖/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文/林雨蒼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後以爲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拋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爲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揹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爲保證人。銀行爲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孃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這位先生再代爲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又很短,只有30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僞造,向法院提出再審,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僞造」,還要「判決確定」纔可以提出再審。再審時限只有30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稿,迴應認爲:「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爲詐騙工具,實系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衆法律知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多。

可是,臺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爲僅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爲使用訴訟方式提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爲什麼司法院會有這種邏輯跳躍的迴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該檢討,怎麼還會迴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分明許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爲「救濟手段完備」,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爲真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1.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僞造、變造2.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4.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狀況,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思考,這個不合理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誰?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錢的銀行吧!

Q&A:

Q:造假支付命令到底有沒有罪?

A:僞造文書當然有罪,可是當事人根本找不倒是誰僞造的…,向法院提出再審時,法院說,請告訴我是誰僞造,不然不給你提…,請參考根據真實案件改編的案例小故事:福爾摩斯柯南、CSI,甚至李昌鈺博士也無法平反的支付命令冤案

Q:哪位法官說要找出誰籤的,才能證明本票不是自己?

A:其實曾有法官因爲本票僞造,因此判支付命令無效。結果聲請的公司上訴二審,「逆轉勝」,支付命令有效。原因是因爲,沒有抓到是誰僞造文書,就判支付命令無效,法官會「違法」!請參考:連法官『違法』也『無法』挽救的支付命令冤案

Q: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兩者的不同在於?A:律師迴應:

目前這兩個都是在拿來討債用的,不過差異在於:

本票裁定僅能使用本票聲請,但支付命令不限定證據,甚至你不附證據都有很高的機會會核發下來。當然效力的部分確定的支付命目前幾乎無人可敵,本票裁定目前已經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了,但支付命令這點就…。反過來說,同樣是拿來討債的,一個有既判力,一個沒有,司法院還說修法會引發一堆人民事訴訟,真的是…。

另一位律師補充:

附帶一點,本票裁定債權人,如果要拿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財產,除了要有裁定外,還要同時附上本票正本才行,而且是每次強制執行都要附上,如果本票正本丟了,那張本票裁定就等於廢了。但支付命令不用,就算證據丟了,只要有支付命令,還是可以隨時聲請強制執行。

Q:提國賠有用嗎?

A:律師迴應:

國賠法13條有限制,不能跟法官要國賠。另外,實體上也沒有國賠的問題。因爲法院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行政,法有問題,跟法官無關。Q: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知可行性如何?

A:律師迴應:

不行,因爲有既判力在先了。還有判決可供參考: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4271號判決要旨,如果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聲請發支付命令後,並據以聲請臺中地院強制執行,則除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殊無另行訴請確認該命令所命給付金額上訴人之債權不存在之餘地。

律師解釋:最高法院直接鎖死。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1742號判決要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既與確定判決同,其經發該支付命令之法律關係,當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訴,其訴即屬不合法。

律師解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是說,只要被支付命令確定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就不能另外提起他訴,否則起訴就是違法。無法再審,又不能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錢都被查封執行完畢了,支付命令的冤案被害人就只有死路一條。

Q:爲何不提釋憲

A:邱顯智律師3年前已經提過釋憲了,大法官不受理。大法官認爲,沒有窮盡救濟途徑,不符合釋憲的要件,所以被不受理。

Q:這樣有些人缺錢不就一直寄支付命令,重點是幾乎不會被判刑?

A:已經有詐騙集團用啦。以本案持票人吳春宏」爲例。2010年到2014年之間,吳春宏在全國各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超過100件,高雄地院佔80件以上,爲最大宗。吳春宏也因爲聲請支付命令涉及僞造文書、詐欺等罪,被起訴判刑。這個應該是用太兇被抓到的

Q:現行法律之下該如何自保

A:自保的話,首先,如果是剛收到,請儘快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你發現自己根本沒欠錢,卻收到支付命令,除了提出異議以外,也可以跟司改會聯絡公開,司改會目前也已經組成小組在推動修法了。

相關文章:支付命令說帖(給法律人看的)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會1月13日記者會: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迴應:http://bit.ly/1HjaPF8

修法條文: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審議進度:

目前進度均爲「一讀」

另外,司改會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訴喔!如果您知道有受害者,請與民間司改會聯絡!

申訴專線:02-25421958申訴email:case@jrf.org.tw申訴信箱:104臺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承辦人:執行秘書逸民紙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下載http://bit.ly/1JKRtpQ

工商服務:

最近有律師架設了一個專門給律師討論法律的討論版,歡迎執業律師加入!

https://forum.jrf.org.tw

也歡迎大家關心司法改革的議題,司改會FB:

http://on.fb.me/1EN2DfC

●作者林雨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原文〈[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於2015年5月14日發表於PTT八卦板,本文授權CC-BY 4.0。。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