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原因最高院判凱擘免罰4100萬處份書出爐 公平會是否棄守受關注

公平交易委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凱擘代理頻道業務涉嫌對有線電視系統新進業者差別待遇(MG15)於105年遭公平會重罰4100萬元,凱擘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最終判決於日前出爐,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81號判決」公平會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意即公平會敗訴、凱擘頻道代理免罰。目前公平會尚未對此判決有所迴應,但此判決推翻了之前業界對MG15的授權爭議認定,引起業界關注,律師方瑋晨指出,公平會此時應仍得對105年調查結果再爲處分,此外,若頻道代理商目前仍然以「MG、用戶打折」的方式持續對於新進及既有系統業者有差別待遇,公平會仍得對目前的狀況加以調查、裁處。延伸閱讀~凱擘違反公平法案自爲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恐受外界批評▲全國數位有線電視公司105年登報抗議頻道代理商差別待遇,之後在多方協調後才以MG15不合理條件勉強獲得頻道代理商授權,埋下之後告上公平會一案導火線。(圖/ETtoday資料照)有線電視業界人士認爲,判決書認爲公平會是因爲沒有處理MG15本身是不是差別待遇的問題,所以後面的裁罰金額都不明確,希望公平會接下來會勇敢一點,直視MG15的問題!且最高院這樣打臉公平會,他們如果不反撲反而棄守的話,有愧職權當事人之一的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表示,104年系統開播但頻道代理商卻不授權,爲了開播不得不接受MG15%,但到了第2年105年還被要求MG15%,確實與既有業者有差別待遇,也許這一點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實際瞭解狀況。什麼是MG15?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ee15%,簡稱MG15。有線電視新加入經營的系統,在開播最初尚無訂戶時,購買頻道版權時的最低保證戶數(最低消費額),業界通常以該經營區內行政戶數爲基準,再乘以MG%,來做爲版權收費起跳價格。方瑋晨律師表示,本案在公平會所爲的原處分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中,透過事實調查認定了幾件事情:其一,頻道代理商曾有要求系統業者以最低保證戶數爲行政戶數15%(即MG15%)爲授權費用計價基礎,這樣的計價基礎對於新進系統業者影響較巨。其二,頻道代理商有對於既有的系統業者爲「用戶打折」,對於新進業者則無。其三,頻道代理商並沒有因爲總授權戶數增加而提高其代理頻道之成本

他認爲,由此可以理解到有線電視系統市場中的幾個問題,首先「系統業者」、「頻道業者」都是需要經NCC特許纔可經營之事業,但是「頻道代理商」則無需特許,頻道代理商在這個充滿管制的市場中沒有受到管制。▲104年開播的全國數位有線電視是新加入經營的系統,開播時面臨頻道商不授權的困境(圖/記者黃克翔攝)再者,既有系統業者因爲有線電視形成的歷史成因,早已於其經營區域持有一定的用戶數,自然都已經超過MG15的門檻,在事實上MG所針對的對象僅有新進業者,也就是說在有線電視市場中,MG的設置可能是屬於「表面上公平,事實上存有差別待遇」的手段。方瑋晨還指出,最後,頻道代理商是同時透過「設定MG對既有業者用戶打折」雙重的手段,一方面提高新進系統業者購買頻道成本,一方面降低既有系統業者購買頻道成本,新進系統業者因而受到較嚴重的差別待遇。「既有系統業者及頻道代理商」所建構出的體制,讓這個產業結構變得強固而難以進入。公平會敗訴有三大原因有線電視業者表示,雖然最高行政法院貌似很瞭解目前業界不公平競爭現況,但其判決卻讓人驚訝,只是繞着MG15這一點。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理由,方瑋晨律師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案中依據三個理由認爲頻道代理商主張者應屬可採:第一個理由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頻道代理商對於「全部的系統業者」都設有MG15%,但因既有系統業者長年以來的實際定戶都已經超過MG15%,故以實際定戶數來算,原處分並未妥適論及對MG制度的評論及探討。第二個理由是,原處分存有明確性的問題,原處分並沒有明確指出MG15%門檻是否違法、如何違法,此改正義務並不明確。第三個理由是,原處分就罰鍰金額的衡量不足,可能有裁量濫用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依據這些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行決定撤銷原處分。▲經歷被公平會重罰之後,凱擘對外聲稱已放棄頻道代理業務。(圖/凱擘大寬頻提供)公平會是否棄守?外界關注方瑋晨律師指出,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公平會能不能針對105年調查的結果再爲裁罰處分?就程序面而言,會涉及行政罰第27條第1項3年裁處權時效的問題。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爲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若由本條論理及相關實務見解,公平會此時應仍得對105年調查結果再爲處分,至於再爲處分是否有理由,則爲實體上問題。此外,若頻道代理商目前仍然以「MG、用戶打折」的方式持續對於新進及既有系統業者有差別待遇,公平會仍得對目前的狀況加以調查、裁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最高行政法院於本判決的見解下,公平會若要再爲處分時應該要特別留意對於「有線電視授權市場交易條件」整體的規管合理性論述。除MG於這個市場中扮演的角色外,頻道代理商設置MG與其成本間的合理性爲何?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6條第2項「實際訂戶數」的計算標準是否較爲合理?未來關於頻道代理商的「最低保證戶數」是否能合理存在,若能合理存在,主管機關應如何判定到甚麼程度纔會有影響公平競爭之虞?公平會面對的是長久而強固存在的市場結構,需要更多的論述才能說服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