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小時愛愛少女3次 男分期賠30萬「第2期沒按時付」吃官司
▲少女家長得知女兒和林男發生關係,氣得提告。(圖/示意照/翻攝pakutaso.com)
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在31小時內和未滿14歲的少女嘿咻3次,遭對方家長告上法院。橋頭地方法院認爲,林曾因妨害性自主遭判刑,如今又犯,判他3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林男2016年10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少女,帶她回家中房間,在對方同意下,於11月5日凌晨2時許、當天上午11時許與11月6日上午11時許,發生三次性關係。
林男犯後坦承犯行,與少女家長籤立切結書表示悔意,並同意分期賠償30萬元,有切結書爲憑;但因第2期款即未按時給付,被對方家長告上法院。
法官認爲,被告明知少女爲未滿14歲少女,心智發育尚未完全健全,對於性行爲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仍與她發生性交行爲,影響其身心正常發展。
法官說,被告曾因妨害性自主被判4年4月確定,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根據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此判3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