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捲入公司爭產 二審仍遭判刑
一名劉姓律師與另名律師,涉嫌捲入世都公司洪姓4兄弟爭產紛爭,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劉及王涉犯僞造文書,各判刑5月、4月。(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劉姓律師與另名受僱律師,因受某公司4兄弟其中一方委託處理爭產紛爭,臺北地方法院認定2人皆涉犯僞造文書,各判刑5月、4月,都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得上訴。
本案導因北市某公司老闆洪老先生於2013年死亡,4個兒子分二派且都是該公司股東,而洪老先生生前欲將股權收回,由長子全數買回,次子、四子委託劉律師在2014年規劃召開世都公司股東臨時會,次子擔任主席,並指派劉律師受僱律師代理四子出席。
北院判刑後,劉律師上訴主張,公司有召開臨時股東會之必要,告訴人假藉不同意行使股權之名,故意干擾係爭股東臨時會之進行,是屬權利濫用,指派受僱律師擔任的是「四子之股東代理人」而非「洪老先生之股東代理人」。
劉姓律師解釋,股權行使有事實上無法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之情形,依諸多實務見解與資深律師意見,指派行爲於法有據等語;受僱律師亦主張,因信賴事務所指示而爲事務執行,並無僞造文書犯意,且以四子代理人身分執行事務,也沒有僞造冒用洪老先生代理人的名義。
高院認爲,本件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影響公司未來經營權之歸屬,劉律師及股東針對股東臨時會議及洪火鐲董事選舉票等部分,涉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駁回上訴,各判刑5月及4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