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治理預付式消費亂象 全鏈條圍堵“職業閉店人”
吳女士近來遇到了煩心事,她在北京市通州區某早教機構爲孩子先後購買了價值1萬多元的早教課程和價值3000元的半日托育服務,服務還沒結束,商家就“跑路”了。
近年來,健身房、美容美髮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糾紛頻現,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發佈《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直指“職業閉店人”亂象,破解預付式消費領域維權難。
2024年4月,早教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羣告知吳女士等家長,機構暫停運營。更可氣的是,直到暫停運營前,該機構仍通過員工微信羣發佈促銷信息,鼓勵家長充值續費,吳女士第二次繳費就在閉店前兩週。此後,吳女士多次聯繫退費未果。她後來才知道,該早教公司經營早已出現問題。
該早教公司股東、實際經營人孫某夫婦在閉店通知發佈的前三天,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以“零對價”轉讓給孫某父母,法定代表人變更爲孫某父親。
多次溝通無果後,吳女士將該早教公司、原股東孫某夫婦及現股東孫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就未消費款項及資金佔用損失承擔責任。
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股東孫某夫婦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通過惡意轉移控制權、財產混同、閉店前“割韭菜”式促銷等手段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依法判令原股東對未消費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現股東(孫某父母)因未實繳出資且虛假公示出資信息,需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共27條,就適用範圍、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捲款跑路”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
針對消費者關心的“捲款跑路”情形,《解釋》明確予以規制,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慣用“換馬甲”手段逃避追責的“職業閉店人”,《解釋》規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針對“退卡難”問題,《解釋》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爲解決“舉證難”問題,《解釋》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陳宜芳介紹,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餘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解釋》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針對預付式消費亂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呼籲構建全鏈條治理體系,主管部門應要求企業公示經營風險;登記機關應嚴格審查企業清算材料真實性,對“職業閉店人”關聯公司增設黑名單機制;司法機關應對虛假清算、詐騙等行爲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通過典型案例發佈強化司法震懾。
目前全國已採取多項監管措施,從立法、資金監管、信用約束等多方面構建治理體系。如北京、甘肅等地建立了預付式消費監管服務平臺,整合多部門職責,實現髮卡備案、資金流向等全鏈條監管。2月10日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正式施行,規定對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的企業,可撤銷其登記或備案,並對相關責任人實施3年內禁入市場的限制。
“唯有通過跨市場、跨部門、跨地域協同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與執法聯動,才能根治‘職業閉店’亂象。”劉俊海說。
《解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報北京3月14日電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