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鏈條圍堵“閉店人”:“金蟬脫殼”逃避債務行不通了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3月14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劉胤衡 記者黃衝)家住北京的吳女士近來遇到了煩心事,她在北京市通州區某早教機構爲孩子先後購買了價值1萬多元的早教課程和價值3000元的半日托育服務。服務還沒結束,商家就“跑路”了。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閉店跑路”等亂象頻發,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直指職業閉店人亂象,破解預付式消費領域“維權難”。
2024年4月,早教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羣告知吳女士等家長,稱機構暫停運營。此後,吳女士多次聯繫退費未果,她後來才知道,該早教公司經營早就出現了問題,大量拖欠工資。
但直到閉店前,該機構仍通過員工微信羣發佈促銷信息,鼓勵家長充值續費,吳女士第二次繳費就發生在閉店前兩週。該早教公司的股東、實際經營人孫某夫婦在閉店通知發佈的前三天,已將二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以“零對價”轉讓給孫某父母,法定代表人亦變更爲孫某父親。
多次溝通無果後,吳女士將該早教公司、原股東孫某夫婦及現股東孫某的父母告上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就近5000元的未消費款項及資金佔用損失承擔責任。
庭審中,各方對早教公司應當退款金額沒有異議,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孫某表示,公司沒有錢退款,不同意就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對於閉店前實施股權轉讓和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孫某辯稱是“爲了公司轉型”,但沒有提供任何合理證據。孫某亦認可其父母並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股權轉讓後公司實際控制人仍是孫某夫婦。
通州法院審理認爲,原股東孫某夫婦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通過惡意轉移控制權、財產混同、閉店前“割韭菜”式促銷等手段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法院判令原股東對未消費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現股東(孫某父母)因未實繳出資且虛假公示出資信息,需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案一審判決已於2025年1月生效。
該案主審法官鄭吉喆表示,職業閉店人常通過股權轉讓、變更法定代表人、財務混同等方式製造“法律切割”,將債務留給空殼公司。該早教公司股東通過惡意轉讓股權、修改公示系統、財務混同等手段逃避債務,其行爲已突破法律底線。
公司法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鄭吉喆表示,法院綜合上述事實,認定孫某夫婦濫用控制權使公司喪失獨立性,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充分體現了“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裁判理念。
此次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商家“捲款跑路”的行爲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對於慣用“換馬甲”手段逃避追責的職業閉店人,《解釋》規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針對“退卡難”問題,《解釋》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針對預付式消費亂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呼籲,構建全鏈條治理體系,主管部門應要求企業公示經營風險;登記機關應嚴格審查企業清算材料真實性,對“職業閉店人”關聯公司增設黑名單機制;司法機關對虛假清算、詐騙等行爲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通過典型案例發佈強化司法震懾。
目前全國已採取多項監管措施,從立法、資金監管、信用約束等多方面構建治理體系。如北京、甘肅等地建立預付式消費監管服務平臺,整合多部門職責,實現髮卡備案、資金流向等全鏈條監管。
2月10日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正式施行,規定對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的企業,可撤銷其登記或備案,並對相關責任人實施3年內禁入市場的限制。
“唯有通過跨市場、跨部門、跨地域協同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與執法聯動,才能根治職業閉店亂象。”劉俊海說。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