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幫派強迫吸收小弟 政院修法最重關7年罰2000萬

▲阻止幫派強迫吸收成員政院修法最重關7年罰2000萬。(資料照/記者孫曜樟攝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1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爲了阻止幫派擴大,強迫吸收成員或阻止成員退出,將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此次修正犯罪組織的定義,讓犯罪組織定義更爲明確。

法務部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民國85年12月11日公佈施行後,已逾18年,社會情勢及相關法制已有大幅變動,加上我國已着手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因此配合該公約修正。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條修正犯罪組織的定義,讓犯罪組織定義更爲明確,只要是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爲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行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非爲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爲必要。▲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羣(中)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賴於榛攝

而爲了避免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組織之威勢,要求民衆爲一定作爲或不作爲,第三條也增訂罰則,包括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爲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他成員有關連,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公司商號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都更重建之處理程序、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爲了阻止幫派等組織吸收成員擴大,第四條修正爲,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成年者,加重其刑至1/2;若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強迫吸收成員或阻止成員退出,將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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