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關鍵基礎設施 政院擬修法加重罰則

行政院會預計明日通過《電業法》等22項相關草案,若蓄意破壞、入侵國家基礎建設等設施,未來將加重罰則。(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爲維護屬於關鍵基礎設施的國家重要設施,行政院會預計明日通過《電業法》等22項相關草案,若蓄意破壞、入侵國家基礎建設等設施,使核心功能無法正常運作,甚至導致災害或傷亡者,未來將加重罰則,其他行爲則迴歸一般刑法處理,期望能打達到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穩定。

近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國家重要設施意外頻傳,去年3月,就曾發生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線電纜遭破壞剪斷一事,時任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去年底主持「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時強調,關鍵基礎設施是國土安全整備的重中之重,應進行常態性巡檢,嚴防人爲破壞及操作疏失,並列爲2023年重點工作。

無獨有偶,今年2月臺馬2條海纜短短6天內全被破壞一事,嚴重影響馬祖通訊,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要求行政院提出《電信管理法》修法草案,當時閣揆陳建仁允諾,會盡快在1個月內提出。

根據行政院會議程,明日預計討論、通過經濟部等8部會擬具「電業法」第71條之1、第71條之2修正草案等22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之法案。

政院官員指出,現有的法制規範對破壞重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處罰法令,大部分僅適用普通刑法中,關於保護個人法益的刑罰規定(例如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欠缺特別加重處罰規定。考量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若遭破壞,使致不能正常運作的嚴重性,有必要修法從重處罰。

政院官員指出,未來相關修法通過後,若對電力、天然氣、海管、海纜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進行嚴重破壞導致不能正常運作,甚至導致災害或傷亡者,將依各部會主管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相應的作用法等22部法令加重處罰,以期達成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穩定。

根據NCC上月提出的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破壞海纜相關設施導致災害、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除了實體破壞海纜之外,若侵害核心資通系統被害也會開發;若因破壞相關海纜設施導致災害,此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